民法典关于违约金调整的规定 违约金标准的法律规定是多少( 三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已失效)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 , 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 , 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 , 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 , 并作出裁决 。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 , 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
法院判决
围绕上述争议焦点 , 最高法院在本案民事判决书的“本院认为”部分的论述如下:
本院认为 , 《差额补足协议》约定:“三、违约责任(二)本协议生效后 , 如乙方(王悦)未及时、足额支付差额补足款 , 乙方应按应付未付款项金额的每日千分之五向甲方(方正东亚信托公司)支付违约金 , 并赔偿甲方因此所受的损失 。”国通信托公司一审仅主张年利率24%以内的违约金 , 一审法院判令王悦按年利率24%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王悦上诉请求按一年期LPR四倍(17%)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本院认为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 , 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有规定 , 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 , 但是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更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 , 更有利于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 , 更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除外 。”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 , 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 , 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 , 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 , 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 , 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 , 并作出裁决 。”国通信托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的具体数额 , 其在二审庭审中称其损失为差额补足款3.2亿余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 , 属于其诉讼请求 , 并非实际损失数额 。故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因王悦未履行差额补足义务致使国通信托公司产生实际损失的数额 。通常情况下 , 国通信托公司的损失应为资金占用损失 。王悦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差额补足义务 , 国通信托公司既主张王悦对国通信托公司投资于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资金本金、信托期限内8%的预期收益、信托计划终止至信托财产全部变现之日10%的预期收益承担差额补足义务 , 又主张王悦从2019年2月12日起以应付未付补足款为基数按年利率24%支付违约金 , 其所主张的金额与资金占用损失相比过高 。案涉合同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前 , 结合本案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 ,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第二十六条关于“借贷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前的 , 可参照原告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确定受保护的利率上限”的规定 , 本院对王悦关于调减违约金的请求予以支持 。国通信托公司于2019年3月29日向王悦发出要求其付款的《通知函》 , 根据《差额补足协议》约定 , 王悦应于国通信托公司发出付款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差额补足款 , 据此 , 王悦应于2019年4月4日前向国通信托公司指定账户支付全部差额补足款 。根据《差额补足协议之补充协议》第一条关于补足款计算公式的约定 , 王悦应支付的差额补足款为320380523.39元 。故本院将违约金改为以320380523.39元为基数 , 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标准支付自2019年4月5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止 。
案件来源
王悦与国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终4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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