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关于违约金调整的规定 违约金标准的法律规定是多少

阅读提示:违约条款作为合同的必备条款 , 在合同纠纷中起着重要作用 。违约金兼具补偿性质和惩罚性质 , 但通常表现为“补偿性为主 , 惩罚性为辅” 。若约定过高的违约金得到实现 , 就意味着惩罚作用远大于补偿作用 , 不免使得违约方成本过高 , 而守约方亦将得到远超实际损失的“赔偿” , 有违公平原则 。本文将通过梳理一则最高法院判例 , 释明法院对于畸高违约金的调整 。
裁判要旨
违约金是否调整以及如何调整 , 应以实际损失为基础 , 兼顾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 , 根据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予以衡量 。
案情简介
一、2016年8月9日 , 方正东亚信托公司与受托人国民信托公司签订《信托合同》 , 约定设立信托计划 , 投资恺英网络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票 。两日后 , 信托计划成立 。
二、2016年8月9日 , 方正东亚信托公司与王悦签订《差额补足协议》 , 约定在信托计划终止时 , 如方正东亚信托公司未足额获得信托本金和预期收益 , 由王悦进行差额补足 。后 , 方正东亚信托公司企业名称变更为“国通信托公司” 。
三、2019年1月17日 , 王悦向国通信托公司发出《延后履行申请》 , 请求延期12个月履行差额补足义务 。
四、2019年3月29日 , 国通信托公司向王悦发出《通知函》 , 拒绝王悦请求 , 要求其按照《差额补足协议》约定承担差额补足义务 。《通知函》发出后 , 王悦未如约履行 。
五、国通信托公司起诉请求判令王悦支付差额补足款 , 并按年利率24%支付违约金 。王悦一审未到庭 , 放弃抗辩 。
六、湖北省高院一审判决王悦构成违约 , 支付差额补足款 , 并按年利率24%的标准支付自2019年4月5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 。王悦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 请求调减违约金 。
七、最高法院二审认为国通信托公司主张的违约金金额与资金占用损失相比过高 , 判决王悦支付差额补足款 , 并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标准支付自2019年4月5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 。
裁判要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王悦主张调减违约金的上诉请求应否支持 , 围绕上述争议焦点 , 人民法院做出的裁判要点如下:
第一 , 本案应当适用原《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 。根据《<民法典>时效规定》 , 本案属于《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纠纷 , 应当适用当时存在的《合同法》、《合同法解释二》进行审判 , 即法院可以对不合理的违约金金额进行调整 。
第二 , 国通信托公司未证明其实际损失数额 。国通信托公司在二审庭审中称其损失为差额补足款3.2亿余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 , 属于其诉讼请求 , 并非实际损失数额 。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因王悦未履行差额补足义务致使国通信托公司产生实际损失的数额 。
第三 , 国通信托公司所主张的金额与资金占用损失相比过高 。国通信托公司既主张王悦对信托资金本金、预期收益承担差额补足义务 , 又主张王悦从2019年2月12日起以应付未付补足款为基数按年利率24%支付违约金 , 其所主张的金额远超资金占用损失 , 与资金占用损失相比过高 。
实务经验总结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唐青林律师、李舒律师的专业律师团队办理和分析过大量本文涉及的法律问题 , 有丰富的实践经验 。大量办案同时还总结办案经验出版了《云亭法律实务书系》 , 本文摘自该书系 。该书系的作者全部是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战斗在第一线的专业律师 , 具有深厚理论功底和丰富实践经验 。该书系的选题和写作体例 , 均以实际发生的案例分析为主 , 力图从实践需要出发 , 为实践中经常遇到的疑难复杂法律问题 , 寻求最直接的解决方案 。
前事不忘 , 后世之师 , 我们在处理大量类似案例的基础上 , 现将最高法院在本案民事判决书所涉及的实务要点总结如下 , 以供参考 。
1. 合同应当信守 , 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原则 , 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全面履行合同义务 。本案中 , 王悦签署《差额补足协议》等合同 , 即表明愿意受合同约束 , 需严格信守承诺、履行合同 。在国通信托公司要求其承担补足差额款义务时 , 王悦拒绝履行 , 违反合同约定 , 最终败诉承担不利后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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