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建筑工程劳务费纠纷案 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纠纷


拖欠建筑工程劳务费纠纷案 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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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乃法律之精神
—法谚
随着我国城市化、现代化的推进,建筑行业发展迅速,劳务用工制度也随之发生了变化,建筑行业从以固定用工为主,逐渐向多元化用工发展,劳务分包制度被大量适用 。但由于我国法律法规对于工程劳务分包规定并不完善,对于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是否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 。
本期,我们选取了一则最高法院典型案例,就相关问题进行了分析研究 。下文,我们将予以分享,希望对您有所启发 。
案情简介一、2013年8月,中石油二建公司先后将尼木加油站维修改造等工程的劳务部分,分包给科茂劳务公司、科茂建筑公司施工;2014年12月,上述工程全部竣工,验收合格后投入使用 。
二、2016年1月,双方进行工程结算,并签订书面结算单,中石油二建公司承诺于5月前全部付清;后中石油二建公司未按期支付,科茂劳务公司、科茂建筑公司遂提起诉讼 。
三、一审法院受理本案后,中石油二建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称双方约定了协议管辖法院,且本案存在多个实体法律关系,本案应移送至协议约定的中石油二建公司所在地法院审理 。
四、一审法院认为,该协议管辖的约定违反了专属管辖,应为无效,作出了驳回中石油二建公司管辖权异议的裁定 。中石油二建公司提起上诉,最高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法院 。
核心观点
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理解,应不限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建设工程合同项下的第三级、第四级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还包括该项下的建设工程施工相关案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等 。因此,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发生纠纷的应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辖规定,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属于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的一种同样应当适用 。
实务分析在建设工程领域中,施工工程分包现象尤为常见 。依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施工分包分为两种,第一种是专业分包,第二种是劳务分包 。而对于劳务分包合同是否适用专属管辖,司法实务中一直存在争议,目前主要有以下两种观点 。
第一种认为,根据《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115条,建设工程分包合同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分属不同案由,二者是并列关系,因此工程劳务分包合同不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围,不适用专属管辖 。另外从劳务分包合同内容来看,劳务分包对象为建设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应属于劳务合同法律关系范畴,属于劳务合同纠纷并非施工合同纠纷,因此不应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规定,而应遵循应诉管辖或当事人约定的法院管辖;第二种观点则认为,民诉法解释第28条关于建设工程专属管辖的范围,不限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而包括建设工程施工相关的案件 。在最高法院民事审判庭在人民法院报发表《关于民诉法解释中有关管辖若干问题的理解与适用》中,关于民诉法解释第28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范围,其认为:“应当按照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限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的第三个第四级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当包括该项下的建设工程施工相关的案件:(5)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另外,从合同内容来看,施工单位将施工劳务分包给建筑劳务企业后,由建筑劳务企业承担施工单位的部分施工任务,即建筑劳务企业实质上履行了施工合同的部分内容,应属于施工合同的范畴 。况且合同主体身份地位平等独立,不具有劳务关系中支配与被支配关系,不应纳入劳务法律关系 。并且,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内容中往往涉及工程鉴定、勘察等因素,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辖更有利于调取证据,查清案件事实,作出正确裁判 。从法律规定来看,工程劳务分包也受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的调整,其实质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关系,属于施工合同的特殊类型,理应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 。此外,笔者通过检索大量案例发现,在实务中,多数法院支持第二种观点 。
律师建议在实践中,劳务分包的对象是施工作业,我国法律对于工程施工资质要求较为严格,对不同资质的分包企业分包范围进行了严格的划分,因此,为了保障劳务分包工程合法有效,承包人应审慎选择分包企业 。另外,实务中存在许多以劳务分包之名,行挂靠、非法转包、违法分包之实的现象 。对于劳务分包与非法分包等区分在于是否将某项工程打包进行分包,如提供劳务的同时还要负责主要材料、大型机械等,以此可认为是非法转包或违法分包,我国法律法规对于挂靠、违法分包等打击力度是非常大的,不仅相关合同可能归于无效,还可能承担严厉的处罚 。因此,承包人在进行分包时,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避免因合同无效等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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