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运人与承运人的权利和义务 运输合同纠纷司法解释( 二 )


四:承运人不能举证证明涉案船舶触碰不明物体具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特征且其存在船舶驾驶和安全管理方面过错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该事故不属于不可抗力 。
案 件: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林某胜运输合同纠纷案【(2018)最高法民再79号】来 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珠海海事局通过分析“荟通138”轮船员的反映及该船漂航、沉没等情况,就该轮沉没事故作出《交通事故调查结论书》,认定该轮触碰不明物体导致船体破损进水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但该轮船员所称“不明物体”仅系其主观判断,对于船员当时究竟是因主观疏忽而不明(船员因其自身疏忽而没有注意到该物体),还是因客观原因而不明(船员虽尽合理谨慎义务仍不能注意到该物体),《交通事故调查结论书》并未作出认定 。林某胜、广东荟通船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荟通公司)不能举证证明涉案船舶触碰不明物体具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特征 。相反,“荟通138”轮船员和荟通公司存在上述船舶驾驶和安全管理方面的过错,由此可以认定“荟通138”轮沉没事故并非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因而不属于不可抗力 。
五:双方合同约定的运输单价为综合固定价格,合同履行中双方并未对合同价格条款予以变更,且一方在月结算中从未主张增加运距差价款的,应视为其对于已经结算的价款并无异议 。
案 件:哈密海达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中煤科工集团沈阳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案【(2018)最高法民申5466号】来 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关于海达工贸公司主张增加运距差价款的问题 。首先,双方合同约定的运输单价为综合固定价格,合同履行中双方并未对合同价格条款予以变更,且哈密海达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海达工贸公司)在月结算中从未主张增加运距差价款,应视为其对于已经结算的价款并无异议 。海达工贸公司称实际运距超过合同约定运距,提前解除合同使其造成损失,但该问题属于合同解除的过错认定及责任承担问题,海达工贸公司并无证据证明其履约超过约定范围或中煤科工集团沈阳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存在违约行为,其对前期运距较长属于明知,也未提出异议,故海达工贸公司以其前期实际运距大于合同约定运距主张增加运距差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
货物运输合同纠纷的责任承担
(1)承运人的损害赔偿责任 。1、归责原则:以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毁损、灭失为要件,采取严格责任原则 。2、举证责任:托运人对其与承运人存在运输合同关系,以及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毁损、灭失承担举证责任;承运人对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
(2)托运人的违约责任 。1、未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向承运人交付货物或者有关文件的,应承担继续履行、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2、违反运输危险品的规定,应当采取补救措施、支付违约金、赔偿实际损失;3、未妥善包装货物致使他人财产、人身损害,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4、收货人不明或因收货人拒绝受领货物的,托运人应当承担责任 。
(3)收货人的责任 。1、未付清应由其支付的运费以及其他运输、保管费用的,应支付该费用并缴纳滞纳金;2、逾期提取货物的,应当支付保管费;受领货物的过程中导致运输工具、设备或者第三人的货物发生毁损、灭失的,应当赔偿承运人或第三人的损失 。
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中赔偿额的确定
(1)约定标准 。当事人在运输合同中已明确约定了赔偿数额或计算方法的,应按照当事人的约定确定赔偿数额;
(2)法律规定的补充标准 。允许当事人通过协商签订补充协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认;依照上述方式仍不能确定货物毁损、灭失的赔偿额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 。
(参见:《民法典》,中国法制出版社,2020年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20年3月)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