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的利与弊 财产保全费用由谁承担( 二 )


一是担保要求不同 。诉前保全,申请人必须要提供担保,且保全数额与担保比例为100%,而诉讼中保全的担保不是必须提供的,而且担保比例降至30% 。
以本案为例,申请人是卢老师,被保全人是小于 。诉前保全的话,卢老师必须要提供担保,而且因为保全金额约为40万(30万本金与利息合计金额约为40万元),所以担保金额不能低于40万元 。
但如果在诉讼中保全提供担保的话,担保金额只需要40万的30%,也就是12万了 。
提供担保的原因是,财产保全是在纠纷尚未明晰的情况下作出的,为了防止保全发生错误,给被保全人造成损失,以及避免申请人随意和恶意申请保全 。
至于财产保全提供的担保形式,目前,保险公司的保函(即保险公司的保证书,申请人购买财产保全担保责任保险后,保险公司就会向法院出具这个保证书,由保险公司承担担保责任)是非常实用和常见的方式 。
但是,吉林省目前还存在其他担保形式,比如,申请人可以用自己的房子、车辆或者银行卡等财产提供担保 。
如果申请人是银行的,银行可以提供保函 。申请人也可以用第三方的财产,比如亲戚朋友的财产和担保承诺等法院认可的方式 。
本案中,卢老师采用了保险公司保函(金额40万元)的方式提供了财产保全担保,一方面不会对自己或其他人的财产使用造成限制和影响,另一方面保险公司的保函既适用于诉前,也适用于诉讼中 。

财产保全的利与弊 财产保全费用由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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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起诉时间要求不同 。诉前财产担保,裁定保全以后,申请人需要在30天内起诉 。
如果法院裁定了诉前财产保全,但申请人没有在30天内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会解除财产保全措施,这也是为了督促申请人积极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 。
而诉讼中财产保全已经是起诉以后申请,自然没有这个限制了 。
尽管我们在诉前保全程序中跑断了腿,磨破了嘴,但还是没有成功 。
原因是当时正值年底,法院已基本停止受理新立案件,而诉前保全如果成功,必须在三十日内立案,相当于增加了法院的立案压力 。
所以法院最终没有下达诉前保全裁定,让我们争取尽快立案后申请诉讼中财产保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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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元旦后第一个工作日,为了不耽误保全,我们是把起诉书和诉讼中财产保全申请书一并提交给法院的,在立案当天收取保全申请 。
两天后,法院就下达了保全裁定,裁定中冻结了小于的一个银行账号,查封了一套房子 。
有人可能会问,卢老师一共40万元的债权,又是查封房子又是冻结银行账号的,是不是保全得太多了?
没错,财产保全是有限制的,保全的金额应当与诉讼的请求金额相当,否则就是超过诉讼标的保全 。
本案中,小于的房子110平方米左右,按照当时均价1.2万元每平方米计算,房屋价值约120万元左右,与卢老师的债权数额确实差距比较大,似乎是超标的了,但是本案中为什么没有这么认为呢?
首先,银行账号里没有钱,没有办法冻结到相当于债权数额的款项;其次,房屋不可分割,不能只查封一部分 。
最后也是最重要的一点,房屋是贷款购买,已经抵押给银行,如果以后进入执行程序时,房产拍卖的价款要优先还给银行,之后才能还给卢老师 。基于上述原因,法院并没有认为保全的财产价值过高 。
开庭的时候,卢老师害怕师生对簿公堂的场面,没来参加庭审 。不知道是不是愧对老师,小于也没来 。判决后,小于没有提出上诉,案件进入执行阶段 。
可是,人生不如意十之八九,卢老师并没有如愿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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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小于没有主动还款,所以只好在执行程序中对他的房子进行评估拍卖 。原本价值约120万元的房子,在经历两次拍卖、两次降价后,价值折损近一半,根本不能足额还清银行的贷款,更别提卢老师的钱了 。
这样的结果,是不是说明财产保全一点用也没有呢?当然不是 。
首先,关于财产保全所花费的保全费等费用,按照规定都是应当由小于承担的,对于卢老师来说,并没有增加诉讼的成本 。
第二,财产保全为实现债权提供了多一重保障 。如果小于房子拍卖后的价款是120万元,还完银行贷款70万元后,保全与否的结果大不相同 。
如果保全了,剩余50万元必须先用来偿还卢老师的40万元债权,之后小于才能自行处置;如果没保全,剩余50万元,小于可以直接自行处置,即使一点儿不还给卢老师,卢老师对此也毫无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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