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视居住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 , 并对其行为加以监视、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
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 ,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 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 , 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
(五)羁押期限届满 , 案件尚未办结 , 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
【不批准逮捕变更为监视居住 不逮捕又监视居住算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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