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施工合同通用条款 合同工期是指什么( 二 )


案件索引:(2021)最高法民终372号
9. 最高法院:是否存在工期顺延的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六条第二款规定以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13.1条约定,“凡涉及到工期顺延的,承包人应于情况发生之日起2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监理工程师提出报告,逾期提出的发包人不予确认,视为不影响工期 。”“有关工期顺延的任何情况均应当办理工期签证,未经发包人和监理单位共同确认签证的,不得顺延工期 。”施工方提供的《工期延期申请表》中所载日期表明施工方未于顺延情形发生之日起的2日内提交书面报告,且未经发包人和监理单位共同签证确认,不符合合同约定;虽于顺延情形发生之日起2日内提出书面报告,但未经发包人和监理单位双方签证确认,且施工方未提供证据证明设计图纸变更导致工程量增加、发包方未能供水供电以及其未能提供消防备案证明导致工期顺延,原审法院以其依据不足未予认定工期顺延亦无不当 。
案件索引:(2020)最高法民申4838号
10. 关于人工费、水、电等费用调差以及本案是否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问题 。对于人工费是否属于依合同可以调整的款项,双方当事人有不同理解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的赣建价[2011]8号文以及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的《完成工程进度报表》所附《价差汇总表》等,均体现施工期间人工费存在较大涨幅 。因双方签订《协议书》时尚无更新的造价文件,且案涉工程存在非因施工方原因导致的工期延长,依据合同约定的赣建价[2009]19号文计算人工费不足以体现工程实际造价,亦对组织人员施工、实际投入人工成本的施工方有所不公,一审法院依施工期间发布执行的赣建价[2011]8号文件予以调整符合案涉实际 。关于争议部分水、电、柴油、汽油及钢管等费用应否调差的问题,《协议书》对于案涉工程主材的种类与范围未作详细具体的列举释明,双方当事人亦就相关约定存在不同解释 。因该部分材料确已实际使用,鉴定机构据实就该部分建材价款作出鉴定,符合施工期间的平均造价水平,一审法院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就该部分建材价款予以据实调整兼顾了公平原则,结果并无明显不当 。
案件索引:(2020)最高法民终8号
11. 最高法院:当事人对工期迟延问题导致的费用损失、迟延完工违约金未提出明确的诉讼请求或反诉请求 。因此,一审法院认定对于鉴定意见中涉及工期问题的相关争议由双方另行解决,该院不予理涉,并无不当 。
案件索引(2019)最高法民终314号
12. 最高法院:当事人之间的《工程承包合同》中并未约定提供施工设计图纸系承包人宇洪公司的义务,且从承包人提交的有监理及发包人代表签字的报告单等证据来看,案涉工程存在初步设计与实际施工情况差异较大、装机容量增加、业主资金不到位等影响施工进度的因素,且监理对承包人关于工期延期时长及损失赔偿的报告单进行了确认,由此可见工期延误并非承包人的原因造成 。依照法律规定,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承担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本院不予支持 。工期延误造成承包人人工误工费、机械闲置费和管理费等损失补偿问题 。承包人申请延长工期18个月及人工误工、机械闲置、管理费等损失补偿,并提交了相应报告单,监理在该报告单上进行了签证确认 。根据《工程承包合同》的约定,该报告单已经监理进行签证,可以作为计算工期延误损失的依据,一审法院根据鉴定意见确认承包人因工期延误产生的人工误工、机械闲置、管理费等损失,并无不当 。
案件索引:(2020)最高法民终455号
13. 最高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超合同工期的原因有工程量增加、交地延迟、拆迁补偿等原因导致的村民阻工、洪水灾害、设计变更以及施工作业面复杂等多种因素,同时也有承包人施工组织不合理、措施不科学、擅自停工等原因 。且由于双方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事实存在交叉,不能区分各自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具体时间段 。在此情形下,一审根据已经认定的各自原因导致延误工期的时间,认定发包人承担主要责任,施工人承担次要责任,并无不当 。施工人认为工期延误的责任不应在自己一方,应当由设计公司等承担全部责任,设计公司认为应当重新划分各方责任的理由与案件实际情况不符,对双方上诉意见均不予支持 。
案件索引:(2020)最高法民终912号
14. 最高法院:工程延期存在案外人阻工、部分商户营业影响施工等外部因素,业主方未按约支付工程款、发包方对外分包工程未及时完工、施工方违法转包、天气等不可抗力和不能归责于双方的原因 。有工程联系单、封闭施工通知等相关往来函件、内部承包合同书、证人证言、现场照片等证据予以佐证 。一审认定双方共同过错导致工期延误并无不当 。施工方主张其停工损失包括停工期间应付施工队管理人员工资、各班组工人工资补偿费、施工机具租赁损失费、施工材料停放损失费、施工用具租赁损失费,房屋租金等,并向一审提交停工损失赔偿费用统计表 。发包方主张其经济损失包括逾期交房合同损失违约金、工期违约损失、工人工资、电费、设备租金等,向一审提交其与案外人的借款协议书、《商铺委托管理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电费收据、工期延误期间员工工资表等 。首先,双方提交的证据均不足以证明实际产生的损失金额 。其次,因双方共同过错导致工期延误 。故一审认定双方自行承担责任并无不当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