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用人单位把节省经费的脑筋打歪了,以各种理由不缴纳医保费、少缴医保费,从而导致员工权益受损 。
1.试用期不给职工缴医保
一些用人单位以员工处于试用期不能享受单位福利为由,拒绝为员工缴纳医保 。这是不合法的!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
所以,用人单位在试用期期间,也必须为员工缴纳医保 。
2.员工自愿放弃缴纳医保
一些用人单位会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要求员工出具一份书面承诺,承诺书中写明:员工自愿放弃该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将其作为工资的组成部分,直接支付给员工 。员工自愿放弃医保,单位不能免责 。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
第二十三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
《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 。”
所以,用人单位和个人不得私下就社会保险费进行约定 。员工自愿放弃缴纳医保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属无效 。
3.人事档案没转移到单位不缴医保
这是不合法的!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
《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 。”
4.不签合同就不用缴医保
这是不合法的!新员工入职,由于人事变动的关系,之前的档案可能没有及时从原来的单位调来,这时有些单位会称因为没有档案所以无法为员工缴纳医保,但档案并不能成为单位缓交医保的理由 。
一些用人单位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为由拒绝缴纳医保 。
用人单位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为由拒绝缴纳医保时,员工可以提供以下证明,证明与单位之间的用人关系 。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
5.用支付现金方式取代缴医保
这是不可取的!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缴费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
用人单位和个人不得私下就社会保险费进行约定,不得由用人单位以支付现金的形式让员工个人自行缴纳医保 。
6.单位按最低基数缴纳医保
这是不合法的!属于未依法足额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形 。如果用人单位未按员工月实际工资总额缴纳医保,会导致员工权益受损 。
根据《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规定,“医保缴费基数按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当参保人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平均水平的60%,或是高于300%时,则按平均工资60%或300%缴费 。”
《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 。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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