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标的0是什么意思 债的标的是什么意思( 二 )


从债效力取决与主债的效力,它随主债的存在而存在,随主债的终止而终止 。
七、财物之债和劳务之债(根据债务的性质分类)
根据债务人的给付是提供财物还是提供劳务可作此分 。一般认为,财务之债,当事人可请求强制执行,劳务之债,当事人不能请求强制执行 。
债消灭的情形有哪些?

执行标的0是什么意思  债的标的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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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清偿: 亦即履行,是指债务人按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向债权人履行义务 。
债务人清偿了债务,债权人的权利实现,债的目的达到,债当然消灭 。
二、抵销:是指双方互负同类给付债务,各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的法律行为 。抵销权为形成权,当事人以单方意思表示即可发生效力 。
1、法定抵销要件:
(1)必须是双方互负债务、互享债权 。
(2)给付种类、品质相同 。
(3)双方债务已届清偿期,但有两项例外:
A、在破产时债券人享有破产抵销权,均无须届清偿期
B、主张抵销的一方的债权到清偿期对方被抵销之债权没到清偿期的也可以主张抵销
(4)必须是非依债的性质不能抵销 。例如基于人身损害赔偿而发生的债权,加害人一方不得主张抵销 。
注意:主张抵销之一方的债权必须没有过诉讼时效 。对方的债权过诉讼时效仍然可以抵销 。
2、抵销的 *** :需要向债权人做抵销的意思表示(不以被抵销一方的同意为必要),抵销权人主张抵销应通知对方 。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 。该通知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
3、抵销的效力:双方互互债务消灭,抵销具有溯及力
三、提存:是指债务人在其债务已到履行期限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履行义务,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有关部门予以保存而消灭债权债务的制度 。
1、事由:
(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
(2)债权人下落不明 。
(3)债权人死亡能够未确定继承人 。
(4)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
(5)其他基于债权人的原因无法履行的情形 。
2、标的:
(1)提存的标的,为债务人依约定应当交付的标的物 。
(2)提存的标的物,以适于保存为限 。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
3、效力:
(1)提存之日起,债务人的债务归于消灭;
(2)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 。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 。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
(3)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 。
(4)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
四、免除:是指债权人抛弃债权,从而消灭债的关系的单方行为 。
五、混同:是指债权和债务同归一人,致使债的关系消灭的事实 。混同原则上导致债权消灭,两种情况例外:
1、债权作为第三人的权利之标的;
2、票据债权在到期之前 *** 到债务人手中不消灭 。
主债和从债有什么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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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主债
主债是指在两个并存的债中,居于主要地位,能够决定债的命运的债 。能够引起两个债相并存的情形,或者是基于法律的规定,或者是基于当事人的约定 。
主债也是公民民事权利的一项重要内容 。法律意义上所讲的债和主债,含义广泛,不能简单地把它理解为欠钱 。债是指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主债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主债由此可以简单地表述为请求特定人实施特定行为的民事权利 。
主债与所有权不同,它不是绝对的,主债人不能直接实现权利,而需要通过相关义务人履行债务才能实现 。此外,所有权只能因合法行为才能取得,而主债可由合法行为引起,也可由非法行为引起 。主债与所有权共同组成民法中最基本的财产权形式 。所有权确认财产的归属,而主债体现财产的流转过程,流转的结果往往导致所有权的转移 。
可见,民法关于所有权和主债的规定构成了市场经济运行的基本规则 。债的分类 *** 很多 。从产生的原因来分,除了人们传统认识中因借贷、买卖、出租等因合同行为产生的债之外,还有无因管理之债、不当得利之债、侵权行为之债等 。合法的主债是受法律保护的 。债务人应当及时、全面地履行债务,否则,主债人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行使职权,强制债务人履行债务并承担不履行或拖延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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