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立本单位以防火责任人为领导 , 全体使用人共同参与的消防安全小组 , 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吉林省消防条例》及其它消防安全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 , 遵守物业服务中心公布的旨在维护小区公共秩序和安全的各项规章制度和通知 。
二、坚决执行____小区及消防部门安全防火有关规定 , 认真落实防火措施 , 配备必学的消防设备、器材 。
三、防火责任人应经常教育房屋使用人员树立防火意识 , 使用完电器、燃气用具后开关(阀门)要关闭 。
四、房屋使用人员应经常进行消防知识以及火警发生后逃生、自救技能的学习 , 使业主和使用人都能掌握和使用所配备的消防设施和器材 , 熟悉消防疏散示意图和消防通道 。
五、定期对本房屋内部消防工作进行检查总结 , 并主动配合有关消防监督机关和物业服务中心对本消防工作的检查监督 。
六、有义务参加和发动房屋使用人员参与消防主管部门和物业服务中心组织的消防演习及宣传活动 。
七、组织制定紧急状态下的疏散方案 , 在紧急情况下组织扑救初起火灾和指导安全疏散 , 火灾发生时应服从现场指挥员的统一指挥 。
八、有责任保护火灾事故现场 , 协助物业服务中心和消防机关调查火灾原因 。
九、业主(住户)未经物业服务中心和消防部门批准不得私自拆卸、调试、关闭、封闭消防阀门 , 因业主(住户)未经批准私自拆卸、调试、关闭、封闭消防阀门造成的后果及损失由业主(住户)承担 , 并追究其相关责任 。
十、业主(住户)须配合物业服务中心和消防部门对消防管道、阀门的使用、维修保养等方面的工作 , 并积极配合消防演习、演练等方面的工作 。
十一、一旦业主(住户)家里发生火灾 , (如家里没有人 , 联系不上的情况下 , 根据小区消防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允许救火人员破门、窗或采取其他措施进入室内组织灭火 。(因救火带来的损失由业主(住户)自行承担) 。
十二、业主(住户)积极配合物业服务中心和消防部门组织的消防安全检查 。
十三、业主(住户)应自觉做好房屋安全防火工作 。
1、不准在阳台堆放可燃物;
2、室内装修应采用阻燃材料;
3、电源线必须穿套保护 , 不可擅自乱拉、乱搭电线;
4、不能擅自改装煤气管道 , 不能把煤气管埋入墙内 , 禁止用木柜封住等;
5、电焊动火必须报有关部门审批;
6、烹调时 , 厨房内应随时有人照料 , 避免汤水溢出熄灭炉火 , 导致煤气泄露;更不允许不关闭炉火外出;
7、住在楼上的业主(住户) , 严禁将烟头和点过烟的火柴梗随手从窗口、阳台扔出 , 以防掉到楼下他人的可燃物上引起火灾;
8、教育儿童不要玩火;
9、点燃的蚊香或香炉不要靠近蚊帐、窗帘、床褥等可燃物 , 应放在不易发生危险的地方 , 切忌把点燃的蚊香放在纸箱、木桌等可燃物上 , 人离开房屋时应将蚊香、香炉熄灭;
10、禁止在公共楼道内点香火;
11、不得在家里储存和使用煤气罐及易燃、易爆、剧毒和其它违禁物品;
12、爱护小区的消防设施 , 不占用消防通道 , 发现有人损坏消防设施或占用消防通道 , 应及时制止和告知物业服务中心;
十四、提高自我防范意识 , 对物业服务中心的消防安全宣传要认真阅读和建议物业服务中心加强有关方面的宣传 , 主动参加人身、财产保险 , 以减少损失 。
十五、具有国家规定的有关防火安全责任人所应有的权利、义务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为保证本责任书的有效执行 , 如发现有违上述条款造成火险或存在火灾隐患等情况 , 物业服务中心有权追究责任人的责任并上报消防主管部门 , 由消防主管部门对责任人进行处理和处罚;本责任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 至该房屋更换业主时为止 , 业主中间更换责任人则另行签定消防安全责任书 , 更换责任人未重新签定责任书的 , 其前任房屋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承担当然责任人责任 。
十六、经甲乙双方同意 , 本责任书由乙方留存全文 , 甲方只留存责任书的签字页及样本壹份 , 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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