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中首套贷款如何理解,个税中首套贷款如何理解抵扣( 二 )


三、工作安排:各商业银行要认真做好数据报送前的准备工作,包括建立建全工作机制和配套制度,改造征信数据报送程序,对信息归集的数据项进行重点核查清理,及时补报漏报的数据,更正已报入征信系统的错误数据 。各商业银行于2019年3月1日前向征信系统报送信息归集的数据,包括补报存量数据和上报增量数据 。补报存量数据指补报增加采集的“是否为首套住房贷款”和“贷款合同编号”两个数据项 。存量数据的范围为贷款发放日期在1989年1月1日(含)至2019年2月28日(含)之间,且在2018年12月31日仍未结清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存量数据补报工作应于2019年3月31日前完成 。上报增量数据指报送新发放的整笔贷款业务,包括增加采集的“是否为首套住房贷款”和“贷款合同编号”两个数据项 。增量数据的范围为2019年3月1日(含)之后新发放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增量数据的报送频率按照征信系统信贷数据采集接口规范对正常报文的要求执行 。发生呆账、核销、资产处置等情况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均须予以报送 。各商业银行应建立异议处理机制 。借款人认为商业银行提供的个人住房贷款归集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的,可以向商业银行提出异议,要求更正 。经核查确属报送错误的,商业银行应及时更正 。
四、向借款人提供咨询服务:商业银行应向借款人提供关于“是否为首套住房贷款”和“贷款合同编号”信息的咨询服务 。(一)咨询“是否为首套住房贷款” 。对于1989年1日1日(含)至2003年6月5日(含)之间发放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商业银行可告知借款人该期间未发布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没有首套住房贷款的概念,由借款人自己按照是否是家庭的首次住房贷款进行判断 。借款人可查看本人及配偶手中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合同和个人公积金住房贷款合同,比对贷款的发放日期,发放日期最早的那笔贷款若在2018年12月31日仍未结清,就是首次个人住房贷款,可参照首套住房贷款,依法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 。对于2003年6月6日(含)之后发放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商业银行无法实时答复借款人的,应做好解释工作,并在查询相关住房贷款档案后给予回复 。商业银行在信息归集中确实无法填报住房贷款相关数据,但能确认住房贷款真实存在的,应向借款人提供相关信息 。信息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人姓名、证件类型及号码、贷款余额、贷款期限、剩余还款时间、是否结清等信息,须加盖公章,提供给借款人留存备查 。(二)咨询“贷款合同编号” 。商业银行应及时通过短信、 *** 、网银、APP、官方网站等多种形式告知借款人获取“贷款合同编号”的途径和填写方式 。
五、注意事项:信息归集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各商业银行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贯彻施行《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务必在规定时间内做好各项工作 。
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及时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和外资银行,并督促做好数据报送、异议处理等工作 。
4首套房贷抵税是如何认定的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 。也就是说,个税专项附加扣除中首套认定是认“贷”不认“房” 。
【拓展资料】
首套房,是指购买仅拥有一套住房(以国家对首套房的的认定标准) 。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我国城市居民购买之一套住房享有按揭贷款利率优惠和更低首付比率等优惠政策 。
2014年9月30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最新房贷政策,决定放松首套房认定,对拥有1套房并还清贷款后再购房家庭,执行首套房政策,并且首套房贷款利率更低为7折 。
2019年8月,全国多城房贷利率上浮20% 。
2014年9月30日,中国人民银行正式发布《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住房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明确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家庭,再次申请贷款购买普通商品住房执行首套房贷款政策 。
2014年9月22日,下午福州市 *** 网站发布房地产新政策,房贷余额还清算首套房,四大行也将对首套房的认定标准作出调整,将“房贷还清算首套房” 。采访人员向央行以及四大行求证,但未获答复 。
2014年9月30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住房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通知明确“积极支持居民家庭合理的住房贷款需求”,对于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的家庭,贷款更低首付款比例为30%,贷款利率下限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7倍,具体由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风险情况自主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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