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中首套贷款如何理解,个税中首套贷款如何理解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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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税专项扣除 首套房贷款 如何界定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 。
首套房贷款界定是以购房人为单位,基于购房产权信息系统的界定标准,规定在产权***信息库中,无产权***记载的,或者有产权***;
但是产权来源是自建、继承、赠与、房改、经济适用房、拆迁安置房的,都属于首次购房,房产局产权市场处将给予出具《首次购房证明》 。标准还规定,查询个人购房信息的地域,只限于出具《首次购房证明》机构所***的区域范围 。
扩展资料:
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十四条 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
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 。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 。
第十五条 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
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其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
参考资料来源:
百度百科-个税专项附加扣除
百度百科-首套住房贷款

个税中首套贷款如何理解,个税中首套贷款如何理解抵扣

文章插图
2个税住房贷款利息可以专项附加扣除,怎么确定是首套住房贷款?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办法中所称的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 。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 。实际操作中,纳税人可咨询所贷款的银行 。
3个税首套房贷认定标准为了方便征管,同时各地对首套住房的认定都不一样,有认房、认贷、认房又认贷,所以计算缴纳综合所得个税中的专项附加扣除“首套住房”的认定,直接按照贷款是否享受银行首套房贷利率为准,贷款享受银行首套房贷利率就属于“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不享受就不属于“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 。
一、信息归集范围:信息归集的住房贷款为1989年1月1日(含)之后发放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不包括个人商用房(含商住两用房)贷款 。信息归集的数据项包括“借款人姓名”、“证件类型及号码”、“贷款银行”、“贷款合同编号”、“是否为首套住房贷款”、“贷款类型”、“开户日期”、“到期日期”、“首次还款日期”、“是否已结清”和“结清日期”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信息由其主管部门负责归集 。
二、信息归集方式:依托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以下简称征信系统),在目前已采集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信息基础上,增加采集“贷款合同编号”和“是否为首套住房贷款”两个数据项 。(一)“是否为首套住房贷款”填报规则“是否为首套住房贷款”的判断以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的发布时间为分界点 。2003年6月6日,人民银行发布《中华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房地产信贷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2003]121号),开始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要求全国各地区的商业银行对借款人购买之一套自住住房和第二套(含)以上住房,执行差别化的首付款比例和利率政策 。贷款发放日期在2003年6月6日(含)之后的,根据当时发放贷款的历史时点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以及所在地区在该历史时点发布的相关住房信贷政策执行标准判断“是否为首套住房贷款” 。具体填报规则如下:报“01-是”:商业银行在发放贷款的历史时点认定是首套住房贷款 。报“02-否”:商业银行在发放贷款的历史时点认定不是首套住房贷款 。贷款发放日期在2003年6月5日(含)之前的,报“04-未发布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二)“贷款合同编号”填报规则 。“贷款合同编号”须填报行内能唯一定位一笔贷款业务的账号,原则上优先填报商业银行和借款人签订的纸质贷款合同编号 。若商业银行填报纸质贷款合同编号确实有困难的,或者纸质贷款合同编号不能唯一定位一笔贷款业务的,可报送行内能唯一定位一笔业务的其他账号;无论该账号与已经报送征信系统的“业务号”是否相同,均须通过职业段的“工资账号”字段报送 。该字段的长度为40个字节(中文占用2个字节),商业银行报送的“贷款合同编号”超过该长度的,截取40个字节报送,并确保能唯一定位一笔贷款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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