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和旧公司法有哪些不同?( 二 )


监事会、监事、董事会、执行董事拒绝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等情况下,股东可以直接提起诉讼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增加理由:现行公司法没有关于股东诉讼的规定,在实践中影响了股东权利的维护,有必要增加这方面的规定 。
9股东可查阅董事会监事会会议决议公司法: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 。草案: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将上述资料置备于本公司,以便股东查阅 。
修改理由:股东了解公司有关事务的实际情况,是保护股东利益的基础和前提 。10中小股东在特定条件下可退出公司公司法:没有这方面的规定 。草案:有限责任公司连续5年盈利,并符合本法分配利润条件,但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要求公司以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 。
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增加理由:有些有限责任公司的大股东利用其对公司的控制权,长期不向股东分配利润,权益受损害的中小股东又无法像股份有限公司股东那样可以通过转让股份退出公司,致使中小股东的利益受到严重损害 。因此,应当增加在特定条件下中小股东可以退出公司的规定 。
11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享有提案权公司法:没有这方面的规定 。草案: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通知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通知后两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增加理由:现行法对股东会的召集程序、议事规则规定的不够完善,没有关于股东提案权的规定,给公司实际运作造成许多困难和问题,也影响了股东权利的行使 。

12公司股东滥用权利逃避债务要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法:没有这方面的规定 。草案: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增加理由:在现实生活中,有的股东滥用权利,采用转移公司财产、将公司财产与本人财产混同等手段,造成公司可以用于履行债务的财产大量减少,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
有这类情形的,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为此,借鉴一些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具有法律效力的判例和法律规定,总结我国人民法院的审判实践经验,为了维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和正常的经济秩序,应增加公司股东滥用权利逃避债务要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 。13上市公司可以设立独立董事公司法:没有这方面规定 。
草案:上市公司可以设立独立董事,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增加理由:独立董事,是指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一切关系的特定董事 。20世纪60、70年代,以英美为代表的英美法系国家在不改变原有公司治理结构的模式下,通过设立独立董事制度达到了改善公司治理、提高监控职能、降低代理成本的目的,实现了公司价值与股东利益的最大化 。
考虑到公司法修订草案已规定股份有限公司都要设立监事会,对在上市公司推行独立董事制度问题,宜只作原则性规定,为实践中进一步探索留下空间 。14规范关联交易行为公司法:没有这方面的规定 。草案: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侵占公司利益 。
否则,致使公司遭受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 。
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关系,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
增加理由:目前,一些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实际控制公司的人利用关联交易“掏空”公司,将上市公司变为大股东“提款机”的现象时有发生,侵害了公司、公司中小股东和银行等债权人的利益,也给国家的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造成了潜在的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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