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人民 *** 驻北京联络处 山东省泰安市人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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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泰安市 *** 规章制定办法之一章 总 则之一条 为了规范市 *** 规章制定工作,提升规章制定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山东省 *** 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 *** 法制机构负责规章计划的制定、规章草案的审查及规章制定的组织、指导和协调等工作 。
有关部门负责列入计划的规章的论证、研究和起草等工作 。第三条 制定规章,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
(二)符合法定权限,责权利相统一;
(三)符合本市实际,突出地方特色;
(四)依法保障公众有序参与;
(五)可操作性与执行效果相统一 。第四条 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依据,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增加其义务的规范 。
规章原则上不得重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内容 。规章对实施法律、法规作出具体规定的,不得与所依据的规定相抵触 。第五条 规章制定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市级财政预算由市财政予以保障 。第二章 立 项第六条 各县(市、区) *** 和市 *** 各部门提报规章制定项目建议,应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市 *** 法制机构应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行政管理需要,于每年10月份组织征集下一年度的规章项目建议,明确项目建议提报范围、形式和要求 。
(二)各县(市、区) *** 和市 *** 各部门认为下一年度需要制定 *** 规章的,应当按照规定时限和要求向市 *** 法制机构提报项目建议 。
(三)提报制定规章项目建议应进行项目论证,主要内容包括:
1.该项目拟规范领域的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规范性文件和政策规定情况;
2.该项目拟规范领域存在的主要问题;
3.拟确定的主要制度;
4.拟设立制度的合法性及合理适当性;
5.该项目的成本效益分析和社会效益分析 。
(四)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公众有重大分歧、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项目建议,提报部门还应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第七条 市 *** 法制机构应通过 *** 网站或法制网站向社会公开征集规章项目建议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市 *** 法制机构或主管部门提出规章项目建议 。第八条 市 *** 法制机构应对各县(市、区) *** 和市 *** 各部门及向社会公开征集的规章项目建议组织进行汇总、研究和论证,拟定年度规章制定计划,报经市 *** 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九条 年度规章制定计划在执行中,可以根据需要进行适当调整 。各县(市、区) *** 和市 *** 各部门认为需要增加规章制定计划项目的,应当进行补充论证后按程序报批 。第三章 起 草第十条 列入规章制定计划的规章草案,原则上由报请立项的部门负责起草 。起草部门可以联合有关部门共同起草规章草案,也可以委托有关组织、专家起草规章草案,并与受托人签订委托协议 。第十一条 部门起草规章草案送审稿,应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进行调查研究,通过 *** 或媒体征求意见和召开座谈会、论证会等方式,广泛听取社会意见,了解拟规范事项的基本情况,掌握总结实践经验和制度创新情况,查清实际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形成书面调研报告;
(二)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应当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听取行政管理相对人、有关行业组织和专家的意见;
(三)规章草案内容涉及其他部门的职责或与其他部门关系紧密的,应当书面征求相关部门以及县(市、区) *** 或基层组织的意见;
(四)起草部门负责法制的机构应对规章草案进行合法性审查,分别就制定主体、权限、程序、内容、形式是否合法进行研究论证,形成合法性审查报告;
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部门负责人会议不得予以研究;
(五)部门负责人会议讨论通过,由主要负责人签署后,形成规章草案征求意见稿,书面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 。第十二条 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将书面意见及时反馈起草部门 。需要修改的,应当说明修改理由和依据 。第十三条 起草部门应当对有关部门、单位提出的修改意见进行研究对接,意见合理的应当予以采纳,有争议的应当予以协商 。经协商仍不能达成一致的,起草部门应当在报送规章草案送审稿时书面说明有关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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