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


上海市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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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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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
沪房规范〔2021〕5号
〔2021年5月1日—2025年12月31日〕
为进一步健全本市住房保障体系,规范发展公共租赁住房 , 解决好大城市住房突出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部令第11号)、《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的意见》(建保〔2019〕55号),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本市发展公共租赁住房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
一、明确总体要求
(一) 基本思路 。公共租赁住房是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由专业机构采用市场机制运营,根据基本居住要求限定住房面积和条件,按略低于市场水平的租赁价格,向规定对象有期限出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 。发展公共租赁住房,要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的定位,按照加快建立“租购并举”住房制度的总体要求,着力缓解本市青年职工、引进人才和来沪务工人员及其他在沪合法稳定就业常住人口的阶段性居住困难,进一步扩大住房保障政策覆盖面,并与市场化租赁住房有序衔接,促进住房租赁市场整体规范健康发展 。
(二) 管理部门 。市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联席会议负责对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政策、发展规划和阶段性任务等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协调 。市房屋管理局(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是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各区政府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负责本辖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筹集和供应的实施管理 。各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各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是本区公共租赁住房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市和各区发展改革、规划资源、财政、税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 , 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相关管理工作 。
(三) 运营机构 。市、区政府组织和扶持一批从事公共租赁住房投资和经营管理的专业运营机构(以下简称“运营机构”),负责公共租赁住房投资、建设筹措、供应和租赁管理,并引导各类投资主体积极参与 。运营机构按公司法有关规定组建 , 具有法人资格 , 采取市场机制进行运作 , 实行自主经营、统筹收支 , 以保本微利为营运目标 , 着重体现公共服务的功能 。
(四) 发展规划 。各区政府应根据本区域经济发展水平、市场租赁住房供应情况和规定对象的需求等因素 , 统筹安排,合理布局 , 以商品住房配建等方式为主 , 确定公共租赁住房供应规模和实施计划,纳入本区域住房发展专项规划 。
二、多渠道筹集房源
(一) 房源筹集渠道 。市、区政府统筹协调安排,加强房源建设筹措 。运营机构可利用多种渠道筹集公共租赁住房:一是商品住房中配建;二是集中新建;三是从其它保障性住房中经规定程序批准转化;四是改建闲置的非居住房屋;五是收购或代理经租闲置的存量住房 。积极探索房地产开发企业或社会机构定向投资建设和提供房源 。运营机构筹集公共租赁住房,由市、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进行项目认定 。
(二) 房源要求和标准 。公共租赁住房主要为成套小户型住宅或集体宿舍 。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应符合安全卫生标准和节能环保要求,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成套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要综合考虑住宅使用功能与空间组合、居住人口等要素 , 合理确定套型比例和结构 , 套均建筑面积一般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 。以集体宿舍形式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 , 应符合宿舍建筑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公共租赁住房出租的房屋条件、居住使用人数和人均承租面积标准,应符合宿舍建筑设计规范和《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等规定 。公共租赁住房在使用前应进行装修,并可配置必要的家具和家用电器等设备 。
(三) 权属管理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实行“谁投资、谁所有”,投资者权益可按有关规定依法转让 。要加强公共租赁住房权籍管理,做好不动产权属登记工作 。
三、规范供应管理机制
(一) 准入条件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对象(包括单身和家庭)应同时具备四项条件:一是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二是已与本市就业单位签订一定年限的劳动或工作合同 , 并依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金;三是在本市无自有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因结婚分室居住有困难的,人均面积可适当放宽;四是申请时未享受本市其他住房保障政策 。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根据上述基本条件 , 制定本市市筹公共租赁住房具体准入标准 , 并可适时调整 。各区政府根据上述基本条件,结合本区经济社会发展等情况 , 制定本区区筹公共租赁住房具体准入标准,并可适时调整;向社会公布前,应报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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