璧山区人才政策( 二 )


(十六)创业贷款贴息 。青年人才团队负责人在我区作为主要发起人,创办符合我区重点产业发展方向的企业,且本人在创业企业中占有50%以上出资比例,并在企业中担任高层管理人员或技术负责人,成功申请使用区内中小微企业流动性信用贷款、科技型企业知识价值信用贷款、璧山信用金融服务平台贷款、旺农贷、创业担保贷款等,在还本付息后给予20%利息补贴,已设置贴息政策的贷款,按照“从优、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每年每家企业不超过50万元,资助期限不超过2年 。
第七条 支持企业自主引才
(十七)壮大产业人才队伍 。重点企业从区外引进符合我区重点产业发展方向的人才或者团队,签订2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在璧缴纳社保1年以上的,按照高层次人才分类标准,给予企业0.1万元/人起的引才奖补,最高不超过50万元/人,分两年兑现 。单个企业每年不超过200万元 。
(十八)畅通多元引才渠道 。鼓励企业通过猎头公司、招才中心、高薪聘请等方式引才,根据引才效果,经认定,给予企业5—100万元补贴 。
第八条 支持企业自主育才
(十九)员工培训 。重点企业组织员工进行职业培训,且邀请区内A、B类人才或区外相当层次人才作为主讲人,培训人数在30人以上、培训时长4课时以上的,经认定,按培训规模补贴企业2000—5000元/场次 。每家企业每年资助总金额累计不超过5万元 。
(二十)学术交流 。重点企业联合高校、科研院所等举办各类学术会议、专业论坛、人才交流活动,单次规模达50人以上的,经认定,按1万元/次的标准给予企业补助,每家企业每年补贴不超过2次 。对于举办在全国(国际)具有影响力的行业学术峰会、高层论坛的,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实行一事一议,根据活动规模、支出等因素给予补助 。
(二十一)学历、职业资格提升补助 。重点企业在岗员工新取得副高级职称的,可一次性享受1万元奖励补助;新取得正高级职称的,可一次性享受2万元奖励补助;新取得硕士学位的,可一次性享受1万元奖励补助;新取得博士学位的,可一次性享受2万元奖励补助;新取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等级证书的,可一次性享受2万元奖励补助 。
第九条 住房保障
(二十二)专家楼 。具有突破关键技术和成果转化能力、可推动我区重点产业或带动引领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国际国内顶尖专家(团队),经认定,可免费入住专家楼 。
(二十三)人才社区 。重点企业首次全职引进的硕士、博士研究生,或开展关键项目攻关的团队,在我区无自有住房的,可分别免租金入住人才社区2年、5年 。
(二十四)人才公寓 。区属事业单位首次全职引进的博士研究生,在我区无自有住房的,可免租金入住人才公寓5年 。
(二十五)青年人才驿站 。来璧就业创业的大学毕业生(大学毕业后三年内),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就读高校和户籍所在地均在重庆市璧山区外的,可免租金入住青年人才驿站3个月,确有需要的,经认定可延长至6个月 。租住期满经审核可申请续租,续租期间给予租金减半优惠,续租期不超过3个月 。
(二十六)租房补贴 。重点企业首次全职引进的硕士、博士研究生,在我区无自有住房,自行租住的,按照企业实际发放住房租赁补贴50%给予资助 。硕士每月资助金额不超过500元,博士不超过800元,分别连续补助2年、5年 。
(二十七)购房补贴 。重点企业全职引进的硕士、博士研究生,在璧缴纳社保1年以上,在璧购买首套住房的,经认定,按首套购房地方综合贡献部分给予全额补助 。事业单位全职引进的博士研究生参照执行 。
第十条 “管家式”服务
(二十八)“一站式”服务 。设立“重庆市璧山区高层次人才一站式服务平台”,配备人才服务专员,为区内高层次人才提供交通服务、生活服务、代办服务、专线服务等服务 。
(二十九)子女(孙子女)就学 。对于符合区内A类人才的引进对象,其子女(孙子女)在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阶段入(转)学的,由区教委统筹安排在区属公办或民办幼儿园、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 。若选择在民办幼儿园就读的,按学费实际支出的50%给予最高每年2万元补贴,享受期限不超过3年 。其子女(孙子女)在我区参加中考的,享受本区户籍学生同等待遇 。在高中阶段转学的,由区教委统筹安排在区属公办高中就读 。对于选择在西部(重庆)科学城其他片区公办学校就读的,将视实际情况,由区委人才办负责统筹协调 。
(三十)医疗保健 。对于符合区内A类人才的引进对象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外)孙子女到区直属医疗机构就医时,享受绿色通道,专人协调、引导就医,享受专家预约、优先就诊、优先检查和优先治疗等医疗服务 。对于符合区内A类人才的引进对象,本人及其父母,可在区属定点医疗驿站享受体检、保健等疗养服务,以家庭为单位,资助标准不超过1万元/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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