璧山区人才政策


璧山区人才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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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璧山区人才政策十条
第一条 安家补助
(一)事业单位 。引进到我区事业单位的博士研究生,分两次发放5万元安家补助 。
(二)重点企业 。首次全职引进的硕士、博士研究生,签订2年及以上劳动合同,且在璧缴纳社保1年以上的,参照首个会计年度年薪,分别按档发放2.5—10万元、5—10万元安家补助,分两次兑现 。
(三)急需紧缺产业人才 。首次全职引进的硕士、博士研究生,且属于区内急需紧缺产业目录的高层次人才,签订2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在璧缴纳社保1年以上的,参照首个会计年度年薪,按档发放5—20万元安家补助,分两次兑现 。
第二条 地方贡献资助
(四)企业人才资助 。重点企业引进年薪15万元以上的技能人员、年薪25万元以上的技术人员和年薪50万元以上的管理人员,以其对地方综合贡献为标准等额资助给个人,资助期3年,每人资助总金额累计不超过100万元 。高新技术企业引进的硕士、博士研究生,经认定,可适当放宽年薪等条件限制 。
(五)专项贡献资助 。从事急需紧缺产业的高层次人才,前3年每年以其对地方综合贡献为标准等额补贴给个人,之后2年给予减半补贴,5年内每人资助总金额累计不超过200万元 。
(六)股权贡献资助 。鼓励重点企业对具有突出贡献的技能人员、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实施股权激励 。获得激励的员工行权后,以其对地方综合贡献为标准,按50%的比例资助给个人,每人资助总金额累计不超过50万元 。
第三条 支持重点产业技术研发
(七)集聚领军人才 。对引进具有突破关键技术和成果转化能力、推动我区主导产业或带动引领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国际国内顶尖人才(团队),特别是整建制重点科研机构,经认定,实行一事一议、随引随议,可给予安家补助、股权投资、贡献资助、科研经费、金融扶持、成果激励等落地政策组合支持,优先支持其设立专家工作室、博士后科研(流动)工作站等 。
(八)研发人员奖励 。对企业引进获得国家级奖励、省部级奖励、省部级以上认定的科技成果并在璧实施产业化的研发团队,经认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1万元奖励,每年每家企业不超过50万元 。对参加区级及以上层次揭榜挂帅项目的揭榜方在璧研发团队,经认定,以项目结题验收后实际项目经费的10%为标准予以资助,资助金额不超过30万元 。
第四条 支持柔性引才
(九)支持“周末科学家”“周末工程师” 。重点企业柔性引进开展项目技术攻关的专家教授、高级工程师、高级技师及团队,且在璧依法纳税的,经认定,参照其在璧实际取得劳动报酬,每年按档给予个人3—10万元补贴,资助期限为2年,每年每家企业支持人数不超过10人 。
(十)鼓励顶岗锻炼、联合培养 。重点企业顶岗锻炼的高校硕士、博士研究生(含在读博士)以上或相当层级高层次人才,经认定,参照其在璧实际取得劳动报酬,每年按档给予个人0.6—2.4万元补贴,资助期限为2年 。机关事业单位顶岗锻炼的高校硕士、博士研究生(含在读博士),经认定,每月给予1800元、2000元补贴 。重点企业联合培养(兼职)的高校硕士、博士研究生,资助标准参照顶岗锻炼执行 。
(十一)股权激励 。鼓励用人单位对带技术、带成果、带项目到我区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人才(团队),实施股权激励,技术成果作价入股,参与产权收益分配 。对实施股权激励的企业,经认定,按技术成果作价金额的1%分两次给予补贴,补贴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
第五条 博士后培养资助
(十二)生活补贴 。为博士后科研(流动)工作站的新进站博士后提供生活补助,经市博管办认定的,在站期间按3000元/月标准发放,每半年发放一次,支持期限不超过2年;全职博士后出站来(留)璧,按市级资助金额1:1配套来(留)璧资助 。
(十三)培养经费配套资助 。进站博士后列入“博士后创新人才支持计划”并获得市级培养经费资助的,按市级资助金额1:1进行配套资助 。列入“博士后研究项目特别资助”项目,并获得市级培养经费资助的,按市级资助金额1:1进行配套资助 。
第六条 青年人才团队创新创业资助
(十四)创业配套服务 。首次在璧创业的青年人才团队,经认定,免费提供创业工位,最长可使用1年,配套提供政策咨询、风险评估、投融资等服务 。
(十五)创业启动资助 。青年人才团队在璧创业且从事符合我区重点产业发展方向的项目,获得区种子投资基金支持的,按照支持额度的20%进行配套资助 。每年全区资助额不超过60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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