璧山区人才政策( 三 )


本政策支持的引进的硕士、博士研究生主要为:QS世界大学排名前200名高校、“双一流”建设高校、全国第四轮学科评估为B+以上学科毕业,以及获国家奖学金(不含国家励志奖学金)、中国科学院直属研究所、中国工程院、国家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研究中心、国家级特色专业培养的硕士、博士研究生及相当层级人才(国内高校毕业生须经省级招办批准录取) 。通过公开(考核)招聘程序进入事业单位的博士研究生,可放宽学校限制 。符合重点产业发展方向的高级职称、高级技师等相应职级人才参照博士研究生相关标准执行 。特别优秀的高端研发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和高技能人才,经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可适当放宽学校、学历、职称等方面的限制 。
本政策由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实施,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按职能职责抓好政策落实和待遇兑现 。本政策支持的对象,在“重庆英才”“璧山英才”“璧山工匠”等现有人才激励政策项目参评中予以重点关注,同等条件下享受优先推荐参评待遇 。区管领导干部不享受本政策 。本政策与我区已出台的政策不一致的,同一个人或团队按照“从优、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本政策所需经费按现行财政体制解决 。其他人才专项政策,由各牵头部门另行制定,报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同意后实施 。
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每年审定、发布或更新重点产业目录(见附件) 。重点企业按照从事重点产业企业的产值、税收等条件予以确定,区属重点国有企业参照重点企业执行 。急需紧缺产业由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每年在重点产业目录或从事相关产业的企业中选定,也可在重大招商引资、招才引智活动中以合同条款等形式予以确定 。
政策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 。政策资助对象、范围、形式、幅度等将据试行情况及时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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