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公安局关于依法维护全市疫情防控秩序的通告


南京市公安局关于依法维护全市疫情防控秩序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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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力做好我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 , 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 保障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 根据法律规定和省市有关防疫要求 , 现就当前依法维护疫情防控秩序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南京市公安局关于依法维护全市疫情防控秩序的通告】一、来宁返宁人员应当严格按照省、市、区各项防疫要求 , 及时向所在社区(村)和单位(或所住宾馆、医院)报告 , 配合做好流行病学调查、信息登记查验工作 , 自觉遵守集中隔离、居家隔离、健康监测等防控规定 。
二、来宁返宁人员应当主动配合和接受交通场站、卡口工作人员依法实施的防疫检查 , 不得故意绕开交通场站、卡口 , 不得以冲卡或其他方法拒不配合防疫检查以及转运隔离等防控措施 。单位和个人不得组织、运送来宁返宁人员逃避防疫检查 。
三、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要求如实提供健康码、行程码、核酸检测报告等证明配合疫情防控工作 , 不得借用、伪造、变造、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买卖的相关证明逃避防疫检查 。
四、商场超市、农贸市场、餐饮、休闲娱乐等公共场所应当遵守法律规定和省市有关防疫要求 。营业场所经营者应当按要求落实扫码、验码等查验措施 , 进入场所人员应当配合扫码、验码 。
五、进入小区、社区、村居的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戴口罩、测温、验码等防控措施 , 封控、管控区域内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各项防控规定 , 不得擅自进出相关区域和地点、场所 。
六、宾馆酒店、快递、物流、出租车、网约车等行业人员 , 应当按照疫情防控要求落实登记核查、消毒通风、验码、情况报告等各项措施 。
对违反上述规定以及其他拒不执行政府疫情防控决定、命令的违法行为 , 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 构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单位和个人发现拒不执行疫情防控规定、扰乱破坏疫情防控秩序行为的 , 可拨打110报警电话或者通过其他途径进行举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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