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教育律师谈:北京朝阳二小两位老师错在何处?

作者:雷思明(北京市冠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来源:源创图书
北京朝阳二小老师不当“批评”学生事件引起网友热议 。部分网友认为这是教师行使“教育惩戒权”,媒体铺天盖地的指责对当事教师不公 。

源创图书编辑部特邀北京市冠衡律师事务所雷思明律师,从教育惩戒的视角,对这一事件中教师的行为进行深入剖析 。
元旦前一天,北京市朝阳区第二实验小学两位老师不当“批评”学生的事件上了热搜,网友们纷纷指责两位当事教师“语言霸凌学生”、“有辱师德”、“不配为师”,目前涉事学校及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均已介入处理 。
一件原本非常普通的教师批评学生的事情,缘何会“发酵”成为一起舆论广泛关注的公共事件?两名教师的行为到底错在何处?如何避免类似事件的发生?不少文章已对此做了深入分析 。在这里,笔者想从教育惩戒的视角,来谈一谈教师行为的问题所在,并略提一二建议 。
在朝阳二小事件中,两位老师认为学生犯了错误,于是对她进行“点名批评”,这一做法属于教师行使教育惩戒权的范畴 。只是,她们没有准确理解教育惩戒的基本规则,违法违规实施惩戒,侵犯了学生的合法权益,也挑战了公众的容忍底线,以至于引发汹涌的舆情 。
一、教育惩戒的前提:小女孩的行为是否必须进行惩戒?
从视频中可以看出,两位老师之所以措辞激烈地“点名批评”这名女生,原因大概有两个方面,一是她们认为女生不该在别人表演节目过程中,做出“捂耳朵”、“回头”的动作,这属于“不尊重别人”;二是老师要对联欢活动录视频,还要发给家长观看,而这名女生的前述动作实在“有碍观瞻”,“人家家长都看,人家看你都烦” 。那么,老师的这两个原因站得住脚吗?她们能因此就对学生实施教育惩戒吗?答案恐怕是否定的 。
教育惩戒的行使不能随意和任性,而需要具备特定的前提条件 。根据教育部颁布的《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第七条的规定,只有学生符合下列六种情形之一,且确有必要的情况下,学校和老师才可以对其实施教育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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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名女生做出的“捂耳朵”、“回头”动作,是否符合上述六种情形之一且确有必要进行教育惩戒呢?
首先,女生的行为发生在班级组织的元旦联欢活动过程中,联欢活动不是课堂教学,不应要求学生跟上课一样正襟危坐、遵规循矩、不能有多余的言语和动作,否则怎能叫“联欢”呢?没有笑声、没有放松的联欢活动不要也罢!
其次,女生捂耳朵、回头的做法是否属于犯错误?这个要结合具体情境来判断 。从视频中可以看出,女生坐在教室的第一排,距离表演者非常近,而且表演者在朗诵《满江红》的时候声音洪亮,前排的几个同学都有捂耳朵的动作,一、二年级的学生在不能理解同学朗诵内容的情况下,洪亮的声音带给他们的可能只是听觉不适,而非美的享受,由此做出捂耳朵、回头的动作,多半是出于本能反应,而非故意捣乱 。学校、老师在判断学生行为是否构成违纪的时候,不能唯结果论,而要结合行为的具体情境以及行为者的主观心态进行综合分析考量,否则就会人为地制造出“违纪现象”,使得一些无辜者被贴上“违纪”的标签,最后不但没有解决问题,反而制造了问题 。
再次,“捂耳朵”是否属于不尊重他人?家长看了表演视频是否会烦?在娱乐场合,听到不好听的声音之后捂上耳朵,这是观众的权利,只要没有扰乱表演秩序,我们就没有理由加以指责 。至于表演者是否感觉“不被尊重”,那是他选择上台就需要承受的代价,舞台上并非只有鲜花,刺耳的“倒彩声”也是鞭策我们不断进步的一种力量 。至于捂耳朵会影响视频呈现效果,让老师、家长看了心烦,那就是老师、家长的问题了,如果他们对孩子们如此不宽容,这般脆弱的玻璃心又怎能培养出坚强乐观的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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