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教育律师谈:北京朝阳二小两位老师错在何处?( 二 )


由此可见,女生的行为,并不符合教育惩戒的前提条件,完全无需对其实施措辞严厉的“点名批评” 。前提判断错了,后面的作为就失去了合规性依据,难怪网友们会如此为小女孩“打抱不平” 。
二、教育惩戒的方式:两位老师的言行是否属于正常的批评教育?
假设小女孩确实违纪了,也确实应当对其进行教育惩戒,那么,视频中两位老师的所作所为,是否属于正常的教育惩戒范围呢?
《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根据惩戒措施的轻重、严厉程度,把教育惩戒分为三大类,分别为一般教育惩戒、较重教育惩戒和严重教育惩戒 。其中,对违规违纪情节较为轻微的学生,教师可以当场实施一般教育惩戒,其措施包括点名批评、一节课堂教学时间内的教室内站立、责令赔礼道歉、做口头或者书面检讨等六种 。
《规则》虽然没有详细规定各种惩戒措施应当怎样去实施,但从反面给教育惩戒划定了八条红线,规定教师在教育教学管理、实施教育惩戒过程中,不得有八种禁止性行为,包括:(一)以击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身体痛苦的体罚;(二)超过正常限度的罚站、反复抄写,强制做不适的动作或者姿势,以及刻意孤立等间接伤害身体、心理的变相体罚;(三)辱骂或者以歧视性、侮辱性的言行侵犯学生人格尊严,等等 。
在视频中,两位老师曾想让女生到教室后面站立,但女生没有服从,老师自己后来也不再坚持,她们主要还是通过言辞来“教育”学生 。或许在她们看来,自己是在对学生实施“点名批评”的教育惩戒 。问题是,她们的言辞符合《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的规定吗?属于正常的批评教育吗?
我们来看看两位老师所使用的部分措辞:

律师|教育律师谈:北京朝阳二小两位老师错在何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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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位老师的上述措辞,至少触碰了《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划定的两条红线 。
一是以辱骂或者以歧视性、侮辱性的言行侵犯学生人格尊严 。“讨厌”、“特别讨厌”、“去滚”、“看看你的德行”,在当众场合,这些言语都属于爆粗口,特别伤害自尊,有损他人的人格尊严 。如果有谁否认这一点,请试着想象一下,你的上司、同事这样当众说你的时候,你没有感觉被冒犯吗?
二是孤立学生 。“你看你都激起民愤来了”,“你是让全班同学都讨厌你是吗”,这样的言语无疑是把女生推到了集体的对立面,激起大家的愤慨,让大家嫌弃、疏远她,从而极有可能造成女生被同学们孤立的后果 。网友们指责两位老师“言语霸凌”女生,不是没有道理 。
可见,两位老师的言行,已经触碰了红线,侵犯了学生的合法权益,不属于正常的教育惩戒 。
三、批评教育应当谨慎,避免走向侵权
教育惩戒是学校、教师的法定职权,对于违规违纪的学生,学校及教师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其实施相应的教育惩戒 。然而教育惩戒的一些措施,特别是批评教育措施,如果把握不好尺度,越过界限,很可能会侵犯学生的合法权益,从而引发纠纷 。
早些年,一名初三女生因为上学迟到,班主任斥责她“你学习不好,长得也不漂亮,连坐台都没有资格”,导致这名女生因想不开而爬上教学楼八层纵身跳下、不治身亡,班主任也因构成“侮辱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去年11月,一名11岁男孩放学后,从学校附近的高楼上跳下身亡,其留下的遗书中表达了对班主任的不满,警方调取的监控录像显示,班主任在当天批评这名学生的言语中曾出现“骗子”一词,事故发生后家长已经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请求法院以侮辱罪追究班主任的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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