差评|研究生给"差评"被文科考研网起诉,网友:这下全网都知道你们不让差评了( 二 )


有商家摸出门道,雇人“刷单”刷好评;后来又有了快递包装里的小卡片——“给好评即刻返现×元”;再后来,消费者打了中评、差评,便会遭到商家软磨硬泡,以优惠券、退款换取“删评价” 。更有甚者,消费者不发表好评也会被商家信息轰炸,内容倒是“楚楚可怜”,要么“公司考评严格,帮帮打工人”,要么“动动您的手指,耽误十几秒”,后面紧跟的是不要钱的吉祥话 。
前述案件中的张铭在帖子里提到,给出负面评价的考生遭“网暴”,定让网友感同身受 。他向媒体提供的几张微信聊天截图显示,一位疑似文科考试网的“老主顾”在群里说了一句“文考垃圾”,便被一位名为“小文客服”的用户,将其微信账号、头像及聊天记录等发在一个500人的考研交流群中 。不过,这些没有被一审法院所认定 。有律师指出,由于张铭和“马倩”一审没有到庭,可能影响了法院对相关证据效力的判断 。
这也是本案中一个重大的争议点,民法典明确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进行侵害 。张铭和“马倩”的言论,究竟属于消费者的正当差评,还是侮辱、诽谤,客观上又是否损害了商家名誉,降低了其社会评价,归根结底要看是否有相关的事实依据 。
显然,一审法院认为张铭等人侵权了,这也让大多数网友感到自身的权利被冒犯:“做得不好还不能说了?”“这样以后谁还敢给差评?”本案原、被告均已提出上诉,有待二审法院根据证据查实和厘清 。
从人们朴素的情感出发,消费之后,体验不佳,消费者给“差评”似乎理所当然 。
尽管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消费者的“评价权”,司法实践中,很多司法机关会将消费者的“差评”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消费者享有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监督的权利”进行保护 。在类似的名誉权纠纷中,一些法院也会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规定,“消费者对生产者、经营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进行批评、评论,不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
由此可见,只要消费者给出的“差评”有事实依据,是较为客观公正的评价,不存在歪曲事实和故意抹黑、侮辱、造谣的情况,很难构成对商家名誉权的侵犯 。所谓维权无罪,差评讲理,有一分证据说一分话 。在真实案例中,也确实有不法分子以“给差评”相要挟,利用平台的规则,要求商家给予优惠甚至免单 。商家为了好评率,不得不从 。
这场关于差评的官司,文科考研网的本意是“消除负面影响,维护名誉”,选择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从相信法律这点来说,当然值得肯定 。但现实的结果是,舆论几乎一边倒地支持张铭,毕竟张铭是该机构的用户,确实付费购买了相关的课程服务,他被起诉,似乎更坐实了帖中所写:“与其声讨差评,不如思考思考这些问题到底存不存在?”
他的原帖从前很少有人注意到,但正如网友吐槽:“这下全网都知道你们不让差评了 。”
刘言 来源:中国青年报

作者: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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