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信科技待遇怎么样(亚信科技的现状)】二审法院认为:
本案争议焦点为亚信倡导的5G技术发展及其客户需求的变化是否构成使双方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重大变化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订立劳动合同的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劳动者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也就是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后,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发生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以及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的重大变化,如因法律、法规、政策等变化导致的迁移、资产转移、停工等 。,且劳动合同的目的难以实现的,用人单位可以相应解除劳动合同 。
亚信倡导的相关通信技术的发展以及由此带来的用户需求的变化,并非其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情况,亚信根据市场需求对相关业务部门进行了调整 。虽然亚信坚称新业务系统能否成功开发尚不确定,但也承认仍有邮箱运维业务,即刘xx之前从事的公司业务依然存在 。
二审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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