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设计和应用 疏散照明

疏散(火灾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的设计和应用)
应急标志灯具用于指示疏散出口、疏散路线、消防设施位置等重要信息 。一般都是用图形标注,有时还会有辅助文字信息 。
应急照明灯是为人员疏散和消防作业提供照明的灯具 。消防应急照明标志复合灯具有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两种功能 。

定义和电源要求: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GB17945-2010:
3.1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为人员疏散和灭火操作提供照明和疏散指示的系统由各种消防应急灯和相关装置组成 。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13
2.0.19应急照明:正常照明时因电源故障而开始照明 。应急照明包括疏散照明、安全照明和备用照明 。
2.0.20疏散照明:用于确保疏散路线得到有效识别和使用的应急照明 。
2.0.21安全照明:用于确保潜在危险人员安全的应急照明 。
2.0.22备用照明:用于保证正常活动持续或临时延续的应急照明 。

10.1.1下列建筑物的消防电源应基于一级负荷:
二类高层民用建筑 。
10.1.2下列建筑物、储罐(区)和堆场应按二次负荷配备消防电源:
二类高层民用建筑;
5 . 1500座以上的电影院、剧院,3000座以上的体育馆,任意楼层建筑面积3000m2以上的商店、展览馆,省(市)级及以上广播电视、电信、金融、商贸建筑,以及其他室外消防用水量25l/s以上的公共建筑 。
10.1.3除本规范第10.1.1和10.1.2条外,建筑、储罐(区)和堆场的消防用电可按三级负荷供应 。还有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超高层建筑和超大型公共建筑 。电源应被视为一级负载中特别重要的负载 。
3.0.2主负载应由双电源供电 。当一个电源出现故障时,不应同时损坏另一个电源 。(英国标准50052)
3.0.3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负荷的供电应符合下列要求:
1除双电源外,应增加应急电源,严禁将其他负载接入应急电源系统 。
2.设备电源的切换时间应满足设备允许中断供电的要求 。
3.0.7二次负载的供电系统应由两路供电 。当负荷较小或区域供电条件困难时,二次负荷可用6kV及以上的专用架空空线供电 。
3.0.4下列电源可用作应急电源:
1台独立于正常电源的发电机组 。
2.供电网络中独立于正常电源的专用馈线 。
3.电池 。
4干电池 。

注意:
1.很多既有建筑的做法是,有一台柴油发电机或独立于两个市电的第三电源,会带来属于一级负荷的消防负荷;
2.无论何种负荷等级或电源,建筑物内的疏散、撤离标志都应配备电池 。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
13.9.13火灾期间,各类消防电气设备的最小连续供电时间应符合表13.9.13的规定:

照明要求:
备用照明:《建筑防火设计规范》GB50016-2014
10.3.3发生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的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配电室、防烟控制室和消防设备室应设置备用照明,其操作面的最低照度不应低于正常照明 。
规格之间的差异:

应急照明的电源和时间:
1.备用照明:
两个主电源就足够了 。设计采用主电源加柴油发电机;两台市电+柴油发电机 。
根据规范要求,连续供电时间,即备用照明光源点亮时间≥180分钟 。
有些设计师潜意识里受180min的影响,而增加电池供电 。
所有规格均不要求蓄电池备用照明 。
如果只有一个电源,此时添加电池是可行的 。
注册消防工程师的讲义中明确了备用照明可以使用普通灯具,由双电源供电 。
2.疏散照明和疏散指示电源及时间
一个电源+蓄电池,两个电源+蓄电池
供电时间:《建筑消防设计规范》GB50016-2014
10.1.5建筑物内消防应急照明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备用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应符合下列要求:
1建筑高度大于100米的民用建筑不应小于1.5h;
2 .医疗建筑、老年人建筑、总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和总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地下、半地下建筑不应小于1.0h;
3其他建筑不应小于0.5h
注意,其他规范和地方标准对本次可能有不同的要求,应遵守项目所在地方标准的要求 。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对应急照明的联动控制;
4.9.2确认火灾后,从火灾发生的报警区域开始,依次启动整栋楼疏散通道的火灾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所有系统进入应急状态的启动时间不应超过5s 。
注意:
按照目前的规范,大概有五次:
《消防应急照明与疏散指示系统》GB17945中的6.3.5.5应急照明配电箱,应保证灯具在应急切换时5s内切换到应急工作状态,高风险区域应急切换时间不超过0.25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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