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日制普通高校(如何申请全日制专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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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有关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大连理工大学本科招生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课程 。本章程仅适用于大连理工大学2021年全日制本科招生 。
第二条学校中文名称为大连理工大学,英文翻译为大连理工大学 。上级主管部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办学层次为本科及以上,办学类型为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机构 。
第三条学校成立于1949年4月 。1960年被确定为教育部直属全国重点大学 。1986年,研究生院成立 。2012年12月,教育部正式批准大连理工大学建设盘锦校区 。按照“统筹规划、交错发展、坚持标准、创新模式”的指导思想,该校区办学标准、档次、层次与主校区(含大连开发区校区,下同)相同 。2017年9月,经国务院批准,大连理工大学入选世界一流大学A类建设高校 。
第四条大连理工大学本科招生分为主校区和盘锦校区两部分 。两个校区有独立的招生机构代码,招生时单独接受 。考生应单独填写志愿 。主校区注册地址为辽宁省大连市宫铃路2号,招生机构代码为10141;盘锦校区注册地址为辽宁省盘锦市辽东湾新区大公路2号,招生机构代码为19141 。两个校区颁发大连理工大学相同的毕业证和学位证 。
第五条大连理工大学本科招生遵循“公平竞争、公平选拔、程序公开、综合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 。
第六条大连理工大学本科招生接受考生及其家长、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
第二章组织
第七条大连理工大学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本科招生政策,讨论决定本科招生工作重大事项;成立大连理工大学招生委员会,吸引师生和校友代表,充分发挥其民主监督管理作用 。
第八条大连理工大学招生办公室是学校的常设机构,负责普通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
第九条大连理工大学招生办公室根据需要成立招生宣传工作小组,负责学校在各省、区的招生宣传和咨询工作 。
第十条大连理工大学纪委应当对招生重点环节进行监督检查 。
第三章招生计划和录取原则
第十一条大连理工大学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方针,在教育部统筹安排下,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对高素质人才的需求和办学条件,遵循公平、科学、稳定、灵活的原则,综合考虑生源质量、近年毕业生就业等因素,确定省级和专业计划编制方案 。2021年,全日制本科招生将面向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份”),不同省份、不同专业(类别)的招生计划由各省级招生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招生办公室)向社会公布 。学校招生计划总数的1%作为预留计划,用于调整各地统一考试线上学生的不平衡 。
第十二条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大连理工大学在省级招生办公室的统一组织下,遵循“学校负责、省级招生办公室监督”的原则 。
第十三条对实行“平行志愿”的省(批次),根据学生情况确定调档比例,一般不超过招生计划的105% 。对于生源质量好的省份(批次),调档比例可以适当提高 。进入排班线的考生,如果道德和身体条件合格,并经过专业调整,将被录取 。对于未完全完成招生计划的省份(批次),由省招办统一征集志愿者 。如果征集志愿者后计划无法完成,剩余计划将撤回,转到生源充足的其他省份(批次) 。
第十四条对“顺序志愿”批次和内蒙古自治区,调档比例一般不超过招生计划的120% 。学校坚持第一志愿考生人数超过学校当地招生计划人数时优先录取报考大连理工大学的第一志愿考生的原则,不招收第二志愿考生 。当第一志愿报名人数少于学校当地招生计划时,可以接受第二志愿和其他志愿考生 。
第十五条根据教育部文件精神,我校普通本科原则上承认考生所在地省级招生办制定的国家相关加(减)分政策,分值不超过20分 。所有高考加分和分数不适用于不安排省级和专业招生计划的招生项目 。
第十六条根据各省(批次)公布的招生计划(不含艺术类专业),我校以考生成绩为录取依据,实行“分数优先,遵循志愿者”(即“分数明确”)的录取原则,即在德、体条件合格的前提下,优先录取高分学生的专业志愿者;专业之间没有年级差异 。在分数相同的情况下,理工类专业会优先考虑“数学”分数高的专业,其次是“外语”和“语文”分数高的专业 。文学类专业优先考虑“语文”成绩高的,优先考虑“外语”“数学”成绩高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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