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分|高校禁止“大学生未婚性行为”引发围观的背后

高校禁止“大学生未婚性行为”引发围观的背后
“禁止”之外 , 高校在引导学生拥有健康的性知识、性观念上 , 又做得如何呢?恐怕这才应该引起人们的更多关注、值得下更多工夫 。
文 | 菲尼克斯
近日 , 媒体报道大连理工大学研究生学生手册中规定:“学习期间发生未婚性行为者 , 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 ”这迅速引发了网络热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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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理工大学曾经实施的学生纪律制度 。
经过多家媒体核实 , 该校2021年9月最新版本的规章制度里已经没有这一条内容 。 但是 , 从2001年直到2019年 , 之前该校无论是对研究生还是对本科生的管理制度里 , 确实曾有这样的内容 。
对此 , 大连理工大学研究生院一名工作人员于9月15日向媒体采访人员表示:此前的确有上述规定 , 但当时有其特殊的背景 , 随着时代发展 , 正在研究制定新的手册 , 不只是针对“学习期间发生未婚性行为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这一条规定 , 而是系统地进行修订 。
实际上 , 国内多所高校目前执行的学生纪律制度里都有对类似情况的规定 , 但与前述引发热议的条款的重大区别在于 , 对应给予处分的行为做了限定 。
例如:复旦大学2019年7月修订后实施的《学生纪律处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发生婚外性关系 , 造成不良影响的 , 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 。 ”浙江大学自2017年9月起实施的《学生违纪处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学生发生非婚性行为 , 造成不良后果的 , 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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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学现行的学生纪律制度 。
很明显 , 在这些规定里 , 是要造成“不良后果”“不良影响”的学生婚前性行为 , 才会受到处分 , 而非笼统的“一刀切” 。
不可回避的是 , 在较早的时候 , 我国的高等教育机构确实“谈性色变” , 对婚前性行为、学生怀孕以及学生结婚都采取一律禁止的做法 。
以复旦大学为例 , 现已废止的2005年9月版该校《学生违纪处分条例》中第十五条规定“在校期间发生非婚性行为的 , 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 并将此归为“违反社会公德 , 影响校风”的行为 。
值得注意的是 , 在2005年9月 , 教育部才删除了之前《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里禁止大学生结婚的相关条文 。 而根据我国当时通行已久的《婚姻法》 , 不少在校大学生完全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 , 之前的限制实际上是侵犯了大学生的合法婚姻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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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教育部修改规定允许在校大学生结婚 , 也一度引起热议 。
更早一些的2002年 , 重庆某高校一名大二女生突感腹痛去校医院治疗 , 被校医怀疑为怀孕 , 她自费住进地方医院 , 经诊断是宫外孕 。 学校以“严肃校规校纪、正确引导学生”为由 , 依据原国家教委颁布的《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该校《学生违纪处罚条例》等相关规定 , 给予该女生及致其怀孕的同校男生勒令退学处分 。 后来两名学生对学校提起行政诉讼 , 要求撤销处分 , 被法院驳回 。
之后 , 教育界和法律界许多人士都认为:在这个案例中 , 两名学生并无违法之处 , “法无禁止即合法” , 高校侵犯了学生受教育的合法权利 。
大学生群体大多已是成年人 , 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 有自己独立选择是否采取性行为、婚前性行为的权利与能力 。 是否采取婚前性行为 , 当然是可以讨论的问题 , 但不应由行政命令来统一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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