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试|紧急提醒!长春市重要发布!


考试|紧急提醒!长春市重要发布!
文章图片

全市教育培训机构广告宣传活动行政监管提示书:
禁止对升学、考试等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
保过、一次性通过、快速提分、短期提升、就业有保障、XX天速成、XX天逆袭……今后长春市教育培训机构在广告宣传中 , 不得对升学、通过考试、获得学位学历或合格证书 , 或者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 。
8月26日 , 采访人员从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获悉 , 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精神 , 营造全社会关心呵护青少年健康成长的良好环境 , 维护教育培训广告宣传市场秩序 ,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全市教育培训机构广告宣传活动行政监管提示书》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 , 提醒全市教育培训机构依法合规开展教育培训广告宣传活动 。
1.教育培训机构等广告主要严格落实广告宣传主体责任 , 依法合规经营 。 学科类教育培训机构不得在电视、广播、报刊等主流媒体、新媒体、公共场所、居民区发布校外培训广告 , 非学科类教育培训机构不得发布或变相发布学科类教育培训广告 。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得提供设计、代理、制作、发布服务 。
2.教育培训机构等广告主要做到市场主体资格真实准确、办学资质齐全 , 广告宣传内容应当与经营范围或许可范围相符 , 不得超出业务范围发布广告 。 如:广告主经营范围或业务范围为教育培训咨询服务的 , 不得发布明示或者暗示开展教育培训活动的广告 。
3.不得对升学、通过考试、获得学位学历或合格证书 , 或者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 。 如:保过、一次性通过、快速提分、短期提升、就业有保障、XX天速成、XX天逆袭等表述 。
4.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有相关考试机构或者其工作人员、考试命题人员参与教育、培训授课 。 如:XX命题组老师、XX阅卷组成员等表述 。
5.不得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教育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 (1)广告中不得出现教师的名义或形象(包括演员扮演的教师);(2)不得使用学生、家长等形象“现身说法”直接或间接作推荐、证明 , 不得以学生的培训效果作推荐、证明(包括演员扮演的学生、家长) , 不得通过刻意展示、筛选好评等方式进行宣传;(3)不得使用名师、名校、一线、升学率等表述进行宣传 。
6.下列人员不能成为教育、培训广告宣传活动的代言人:(1)未使用过商品或者未接受过服务的;(2)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3)在虚假广告中作推荐、证明受到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7.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开展广告活动 , 不得利用中小学生和幼儿的教材、教辅材料、练习册、文具、教具、校服、校车等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商业广告 。
8.互联网教育、培训广告不得含有“最新通知”“好消息”“新政”等诱导用户点击的描述;不得含有劝诱未成年人要求家长购买的行为 , 不得出现贷款、学费分期等内容诱导招生 。
9.不得编造“考纲变化”“考试难度加大”“学制延长”等内容进行商业营销宣传 , 烘托、渲染紧张氛围 , 误导学生和家长 。
10.教育、培训广告中表明附带赠送的课程、书籍等商品或者服务 , 应当明示所附带赠送的品种、规格、数量、期限和方式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