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民办中小学收费管理试行办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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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民办中小学收费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促进民办中小学教育健康有序发展,规范民办中小学收费行为,维护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关于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发展的意见》,以及《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的意见》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依法举办的民办中小学学历教育学校(以下简称“民办中小学”) 。
第三条(收费项目)
民办中小学为学生提供教育教学服务的,可收取学费;为在校学生提供住宿的,可收取住宿费;在学生自愿的前提下,为学生提供确有必要的代办服务的,可收取代办服务性收费 。
除学费、住宿费和代办服务性收费外,民办中小学不得向学生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
代办服务性收费管理按本市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
第四条(分类管理)
民办中小学收费坚持公益属性,实行分类收费管理 。
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的学费、住宿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在不超过核定的学费、住宿费标准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
营利性民办高中阶段学校的学费、住宿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收费标准由学校根据办学成本、市场需求等因素自主制定 。
第五条(管理职责)
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教育行政部门制定本市民办中小学收费管理政策,指导各区做好民办中小学收费管理工作 。市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国家和本市价格改革总体部署,统筹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年度定调价计划 。
各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内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的学费、住宿费标准的审核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内营利性民办高中阶段学校的收费管理工作 。其中,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学校的定调价申请提出意见,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制定和调整学费、住宿费标准具体工作 。
第二章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收费管理
第六条(定价原则)
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学费、住宿费标准,由各区人民政府按照成本补偿原则,统筹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学校发展规划、政府投入、教育教学质量、社会承受能力、市场供需水平等因素合理核定 。
【上海市民办中小学收费管理试行办法全文】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学费、住宿费标准调整应坚持平稳调整原则,有序进行,不得多频次、大幅度调整,防止过高收费 。
第七条(定价程序)
(一)提出申请 。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应在每年6月底前向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调整下一年度新学年学费、住宿费标准的申请 。
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报告,包括:学校基本情况、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具体项目、项目现行收费标准和拟申请调整的收费标准、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理由和依据、现行年度收费金额,调整后的收费增减额,前2年的生均教育培养成本,以及未来2年的生均教育培养预测成本(需提供学校未来2年发展规划及预算投入计划)等;
2.教育教学质量自评报告;
3.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风险预测自评报告;
4.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近2年成本审计报告 。新设立学校报送成本测算报告;
5.学校上一年度年检结果;
6.区发展改革部门、教育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
(二)提出意见 。区教育行政部门就学校的办学资质、课程设置、招生计划、生均财政补贴及年检情况、教育教学质量等基本情况,每年9月底前向区发展改革部门提出意见 。
(三)核定标准 。区发展改革部门结合区教育行政部门意见,按照有关规定,在履行价格调查、成本调查或者成本监审、听取社会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审议等程序后,形成定调价初步方案,报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作出制定价格的决定 。收费标准原则上应于每年招生简章发布前作出批复 。
第八条(政策统筹)
各区人民政府应于每年11月底前向市发展改革部门报送下一年度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定调价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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