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民办中小学收费管理试行办法全文( 二 )


各区人民政府在制定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学费、住宿费标准决定前应征求市发展改革部门意见 。
第九条(调价周期)
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学费、住宿费标准应保持总体稳定,实行动态调整机制,原则上调价间隔不得少于2年 。
第三章 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成本管理
第十条(成本核定原则)
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的学费、住宿费定价成本核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性 。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财务制度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价格监管制度等规定 。
(二)相关性 。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与学校教育教学过程相关 。
(三)合理性 。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反映学校教育教学活动正常需要,综合考虑物价上涨和人工成本增长等因素,并按照合理方法和合理标准核算;影响定价成本水平的主要指标应当符合行业标准或公允水平 。
第十一条(定价成本构成)
学费定价成本主要包括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固定资产折旧费、筹资费用等学校教育和管理的正常支出 。
(一)人员经费指学校支付给在职教职工的各类劳动报酬和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障缴费 。具体包括职工基本工资、津贴、奖金、住房公积金、职业年金、社会保险缴费、教育经费(计提)、伙食补助费及其他工资福利支出等 。
(二)公用经费指学校日常教育教学及行政管理中用于购买商品和服务的支出 。具体包括办公费、工会经费、印刷费、会议费、培训费、教学科研费、交通费、差旅费、劳务费、材料费、图书资料购置费、水电费、邮电费、维修费、绿化费、物业管理费、租赁费、业务招待费、助学金、医疗费、宣传活动费及其他公用支出等 。
(三)固定资产折旧指与教育活动相关的房屋建筑物、通用设备、专用设备、家具、用具、装具及其他固定资产的折旧 。未投入实际使用的、不能提供价值有效证明的、由政府补助或社会无偿投入的资产,以及评估增值的部分不得计提折旧或摊销费用 。
(四)筹资费用指学校为筹集业务活动所需资金而发生的费用 。具体包括学校获得捐赠资产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应当计入当期费用的借款费用、汇兑损失及相关手续费等 。
(五)其他正常办学费用支出 。
住宿费定价成本包括宿舍管理人员经费、固定资产折旧(或宿舍租赁费)、修缮费、水电费用、卫生保洁及其他有关宿舍配套管理服务等正常费用支出 。
第十二条(不得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
下列费用支出不得计入定价成本:
(一)学校非持续、非正常活动造成的不合理费用 。
(二)与学校正常教学活动无关的费用,以及虽与正常教学活动有关、但有经常性财政补助的费用 。
(三)学校附属独立核算经济实体的支出 。
(四)固定资产盘亏、毁损等非正常的净损失 。
(五)滞纳金、违约金、罚款和公益性捐赠支出等 。
(六)对附属单位的补助支出 。
(七)向上级管理部门上交的利润性质的管理费用、代上级管理部门缴纳的各项费用及对附属单位的补助支出等 。
(八)其他与教育活动无关支出 。
第十三条(其他情况)
各区人民政府在审核收费标准过程中,应加强对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收费成本调查,严格核减不合理成本,遏制过高收费 。
第四章 收费行为管理
第十四条(收费管理)
民办中小学按学期收取学费、住宿费,不得跨学期预收 。民办中小学学费、住宿费调整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 。
对2年内发生过价格违法违规行为的民办中小学,区人民政府应不予批准当前年度学费或住宿费调整申请 。
第十五条(退费管理)
民办中小学应建立退费制度,学生退(转、休)学时,学校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退还学生一定费用 。按学期计算,开学前申请退(转、休)学的,学校应全额退还已收取的学费、住宿费;开学后上课时间不满学期三分之一的,退还学费、住宿费三分之二;开学后上课时间超过三分之一的,学费、住宿费不予退还 。
第十六条(收费公示)
民办中小学收费实行公示制度 。民办中小学应通过学校官方网站、校园公示栏、招生简章等形式,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投诉电话、退费办法等与收费相关的内容,主动接受家长和社会监督 。
第十七条(财务管理)
民办中小学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