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民办中小学收费管理试行办法全文( 三 )


民办中小学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
第十八条(监督管理)
对违反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由各相关部门按职责予以查处 。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政策解释)
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部门、市教育行政部门依据职责负责解释 。
第二十条(其他情况)
国家和本市对民办中小学收费另有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
第二十一条(执行时间)
本办法自2022年3月15日起试行,有效期至2024年3月14日 。
注:图文信息来自上海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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