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基本优待目录清单( 二 )


14
本地区医疗优待定点服务机构 , 开通优先窗口,提供普通门诊优先挂号、取药、缴费、检查、住院服务 。
15
常态化组织优抚医院优惠体检、入户巡诊、集中义诊、短期疗养,提供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和优先就诊、检查、住院等服务 。
16
各级各类地方医疗机构优先为伤病残、老龄现役军人家属提供家庭医生签约和健康教育、慢性病管理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
17
鼓励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形式多样的医疗优先优待服务 。
18
在审查是否符合购买当地保障性住房或租住公租房条件时 , 抚恤、补助和优待金、护理费不计入个人和家庭收入 。
19
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的,在公租房保障中优先予以解决 。
20
居住农村且符合条件的,同等条件下优先纳入国家或地方实施的农村危房改造相关项目范围 。
21
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子女就近就便入读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幼儿园、托儿所 。
22
驻国家确定的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三类以上岛屿以及在飞行、潜艇、航天、涉核等高风险、高危害岗位工作的现役军人的子女,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立三等功以上奖励的现役军人的子女,可以在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就近就便入读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幼儿园、托儿所 。
23
驻国家确定的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三类以上岛屿以及在飞行、潜艇、航天、涉核等高风险、高危害岗位工作的现役军人的子女 , 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立三等功以上奖励的现役军人的子女,中考时按各设区市制定的具体优待标准降分录取 。
24
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子女报考普通高等学校,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
25
驻国家确定的偏远海岛、高原高寒地区现役军人的子女 , 按规定享受学生资助政策 。
26
现役军人子女未随迁在本省内就读的,在就读地享受当地军人子女教育优待政策 。
27
游览各地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等公共文化设施和实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管理的公园、展览馆、名胜古迹、景区,按规定享受减免门票等优待 。
28
现役军人乘坐境内运行的火车(高铁)、轮船、客运班车以及民航班机时,其随同出行的家属,可使用优先通道(窗口) 。
29
倡导鼓励志愿者参与面向现役军人家属的志愿服务 。
30
鼓励法律服务机构优先提供法律服务,法律援助机构依法提供免费的法律服务 。
31
鼓励银行提供优先办理业务,免收卡工本费、卡年费、小额账户管理费、跨行转账费,以及其他个性化专属金融优惠服务 。
32
鼓励影(剧)院提供减免入场票价等优惠服务 。
三、残疾军人
序号
优待目录清单
1
为其家庭悬挂光荣牌 。
2
发春节慰问信 。
3
邀请优秀残疾军人代表参加辖区内重要庆典和纪念活动 。
4
参战、服现役期间荣获个人二等功以上奖励、获得战区级以上表彰的残疾军人 , 其名录和事迹载入县级以上地方志 。
5
对获得勋章、荣誉称号,四等战功和三等功以上奖励,以及三级以上表彰的残疾军人,由当地人民政府为其家庭送喜报 。
6
优先聘请优秀残疾军人担任编外辅导员、红色旅游景点、烈士纪念设施讲解员等 。
7
倡导利用大型集会、赛事播报,航班、车船及机场、车站、码头的广播视频等载体和形式 , 宣传残疾军人中优秀典型的先进事迹 。
8
残疾退役军人因病死亡的,除发放当月的定期抚恤金外 , 增发一年定期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 。
9
残疾退役军人死亡的 , 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用 。
10
因生活发生重大变故遇到突发性、临时性特殊困难的,在享受社会保障待遇后仍有困难的,按照规定给予必要的帮扶援助,同时积极动员社会力量给予帮扶和关心关爱 。
11
鼓励各级各类养老机构优先接收,提供适度优惠服务 。
12
光荣院、优抚医院对符合条件的鳏寡孤独的残疾退役军人实行集中供养 。对常年患病卧床、生活不能自理的,优先提供服务并按规定减免相关费用 。
13
生活长期不能自理且纳入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老年对象,各地根据其失能程度等情况优先给予护理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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