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基本优待目录清单


福建省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基本优待目录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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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现役军人
序号
优待目录清单
1
为其家庭悬挂光荣牌 。
2
发春节慰问信 。
3
入伍、退役时,地方举行迎送仪式 。
4
邀请优秀现役军人代表参加辖区内重要庆典和纪念活动 。
5
参战、服现役期间荣获个人二等功以上奖励、获得战区级以上表彰的现役军人,其名录和事迹载入县级以上地方志 。
6
对获得勋章、荣誉称号,四等战功和三等功以上奖励,以及三级以上表彰的现役军人,由当地人民政府给其家庭送喜报 。
7
优先聘请优秀现役军人担任编外辅导员、红色旅游景点、烈士纪念设施讲解员等 。
8
倡导利用大型集会、赛事播报,航班、车船及机场、车站、码头的广播视频等载体和形式,宣传现役军人中优秀典型的先进事迹 。
9
各级各类公立医院应当为现役军人开通优先窗口,在醒目位置张贴优先标识 , 提供普通门诊优先诊查、取药、缴费、检查、住院服务 。
10
在审查是否符合购买当地保障性住房或租住公租房条件时,抚恤、补助和优待金、护理费不计入个人和家庭收入 。
11
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的 , 在公租房保障中优先予以解决 。
12
游览各地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等公共文化设施和实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管理的公园、展览馆、名胜古迹、景区 , 按规定享受减免门票等优待 。
13
乘坐境内运行的火车(高铁)、轮船、客运班车以及民航班机时 , 优先购买车(船)票或值机、安检、乘车(船、机),可使用优先通道(窗口),随同出行的家属可一同享受优先服务 。
14
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和轨道交通工具 。
15
倡导鼓励志愿者参与面向现役军人的志愿服务 。
16
法律服务机构优先提供法律服务 , 法律援助机构依法提供免费的法律服务 。
17
鼓励银行提供优先办理业务 , 免收卡工本费、卡年费、小额账户管理费、跨行转账费,以及其他个性化专属金融优惠服务 。
18
鼓励影(剧)院提供减免入场票价等优惠服务 。
二、现役军人家属
序号
优待目录清单
1
发春节慰问信 。
2
邀请优秀现役军人家属代表参加辖区内重要庆典和纪念活动 。
3
优先聘请优秀现役军人家属担任编外辅导员、红色旅游景点、烈士纪念设施讲解员等 。
4
倡导利用大型集会、赛事播报,航班、车船及机场、车站、码头的广播视频等载体和形式,宣传现役军人家属中优秀典型的先进事迹 。
5
因生活发生重大变故遇到突发性、临时性特殊困难的 , 在享受社会保障待遇后仍有困难的,按照规定给予必要的帮扶援助,同时积极动员社会力量给予帮扶和关心关爱 。
6
发放义务兵家庭优待金 。
7
现役军人随军配偶参加职业技能培训且符合相关规定的 , 可享受相应职业技能培训补贴;从事个体经营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三年内,按照规定享受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优惠;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并享受财政贴息 。
8
现役军人随军配偶未就业的,可到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者受委托经办就业失业登记工作的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进行就业失业登记,享受相应促进就业政策;未就业期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规定发给基本生活保障金;符合就业困难条件的,可以享受相应的就业援助政策;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公益性岗位,用于招(聘)符合条件的军人家属 。
9
鼓励各级各类养老机构优先接收 , 提供适度的优惠服务 。
10
光荣院、优抚医院对常年患病卧床、生活不能自理的现役军人家属,以及荣获个人二等功以上奖励现役军人的父母 , 优先提供服务并按规定减免相关费用 。
11
生活长期不能自理且纳入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老年对象,各地根据其失能程度等情况优先给予护理补贴 。
12
积极推动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服务行业为老年对象提供优先、优惠服务 。
13
各级各类公立医院应当为现役军人家属开通优先窗口,在醒目位置张贴优先标识 , 提供普通门诊优先诊查、取药、缴费、检查、住院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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