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接受交通安全教育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机动车驾驶人接受交通安全教育减免交通违法行为记分工作的监督管理 。
第二十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警务辅助人员对在开展机动车驾驶人接受交通安全教育减免交通违法行为记分工作中,收集、处理的个人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 不得泄露、篡改或者私自保存,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
第二十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举报投诉查处制度,方便群众通过信函、电话、网络等方式对机动车驾驶人接受交通安全教育减免交通违法行为记分违规问题进行举报投诉 , 对举报投诉的内容应当及时进行核查,并向举报人反馈查处情况 。
第二十八条 交通警察及警务辅助人员在接受交通安全教育减免交通违法行为记分工作中参与舞弊的,依纪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范所称“以上”“以下”包括本数 。
第三十条 本规范自2020年3月1日起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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