费用减免+补贴 重庆江北疫情防控期企业支持政策解读


费用减免+补贴 重庆江北疫情防控期企业支持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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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税收减免政策
1.政策要点:按月申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2020年2月份法定申报纳税期限延长至2月28日 。因疫情影响 , 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经纳税人申请,依法准予延期申报 。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支持打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优化税收服务的通知》(渝税发〔2020〕4号)
受理单位:区税务局
咨询电话:67957808
2.政策要点:对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中小企业 , 依法准予延期申报;符合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依法准予延期缴纳税款,最长期限不超过3个月;对受疫情影响,不能在承诺期限内补齐“承诺制”容缺办理税务注销登记资料的,依法准予延长承诺期限 。
政策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二十条政策措施》(渝府办发〔2020〕14号)
政策时限:2020年2月4日至6月30日
受理单位:区税务局
咨询电话:67957808
3.政策要点:对受疫情影响 , 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中小企业,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 经审核后,给予不少于2个月的应纳税款减免 。适用“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受到影响的 , 税务机关结合实际情况合理调整定额 , 或简化停业手续 。
政策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二十条政策措施》(渝府办发〔2020〕14号)
政策时限:2020年2月4日至6月30日
受理单位:区税务局
咨询电话:67957808
4.政策要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困难行业企业 , 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 。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 。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政策时限: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受理单位:区税务局
咨询电话:67957808
5.政策要点:(1)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具体范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 。(2)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 , 免征增值税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政策时限: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受理单位:区税务局
咨询电话:67957808
6.政策要点:对用于疫情防控治疗的进口药品、医疗器械等,做到即到即提,确保通关“零延时”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至3月31日,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对卫生健康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疫的物资免征关税;免税进口物资已征收的应免税款予以退还 。
政策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二十条政策措施》(渝府办发〔2020〕14号)
受理单位:重庆海关、区税务局
咨询电话:12360、67957808
7.政策要点: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 , 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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