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不承认12海里领海,领海以外12海里称为( 二 )


但美国以海底资源的自由开发理由,认为《国际海洋法公约》的深海采矿权条款上有重大缺陷,否定《国际海洋法公约》第十一章关于毗连大陆架国家专属海底资源的条款,拒绝签署《国际海洋法公约》 。但美国同时承诺遵行《公约》的其他条款,并不否定公约中的12海里领海权的规定 。
在1983年3月,里根 *** 发布了《美国海洋政策声明》,宣布美国拒绝签署《国际海洋法公约》,但美国接受并依据《国际海洋法公约》和传统习惯中利益均衡原则使用海洋,包括航海权和航空权 。声明只要美国在海洋国际法中的权力和自由得到沿海国承认,美国 *** 也将承认其他国家被国际法赋予的领海权益 。
还是在1983年,美国 *** 正式宣布放弃早年间确定的3海里领海权的主张,宣布美国的领海范围也为12海里,此外还享有12海里的毗邻区权益和200海里的专属经济区 。同时美国也承认其他临海国家同样享有更大不超过12海里的领海,以及12海里毗邻区和200海里专属经济区的权利 。美国的这一主张与《国际海洋法公约》的规定是相符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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