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高法院的司法解释的效力 司法解释的效力

刑法及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 中公法考网为广大考生带来了2020年法考《刑法》科目中关于刑法及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的知识点解析 , 以及对应的考查要点 , 希望能为考生扫清备考误区 。具体内容如下:
一、刑法的时间效力
《刑法》第12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 , 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 , 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 , 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 , 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 , 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 , 适用本法 。
本法施行以前 , 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 , 继续有效 。
刑法的时间效力解决的是刑法的生效时间、失效时间以及刑法的溯及力问题 。而刑法的溯及力 , 即刑法生效以后 , 对于其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 。如果适用 , 就是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就是没有溯及力 。我国刑法的溯及力采从旧兼从轻原则
1.从旧(适用行为时的法律)是原则;只有在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罚较轻的情况下 , 适用新法(从轻) , 即允许有利于行为人的事后法 。
2.不适用于生效判决:新法施行前 , 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 , 继续有效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案件 , 适用行为时的法律 。
3.刑法修正案是刑法的一部分 , 因此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 。

更高法院的司法解释的效力  司法解释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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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继续犯、连续犯跨越新旧法交替时的问题:如果新旧法都认为是犯罪 , 适用新法 , 即使新法处罚较重 , 也适用新法 , 但在量刑时可以酌情从轻;如果旧法不认为是犯罪 , 新法认为是犯罪 , 就只追究新法生效后的这部分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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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
1.司法解释的效力适用于法律(刑法)的施行期间 。
【更高法院的司法解释的效力司法解释的效力】司法解释是对法律的一种理解 , 它的效力附属于所解释的法律 , 一般认为 , 它的效力与刑法同步 , 原则上不受从旧兼从轻原则的约束 。例如 , 2006年通过的司法解释 , 对于2002年的犯罪行为也有溯及力 , 因为司法解释的效力“自发布或者规定之日起施行 , 效力适用于法律的施行期间” , 它的效力可以一直追溯到1997年10月1日《刑法》颁布施行之后的所有行为 。但是 , 考虑在我国 , 司法解释具有事实上“准法律”的作用 , 因此如果存在新、旧两个不同的司法解释 , 则应受到从旧兼从轻原则的约束 。
2.行为时没有司法解释 , 司法解释施行后尚未处理或正在处理的案件 , 依照司法解释办理 。
3.行为时有司法解释 , 从旧兼从轻原则 。即原则上依照行为时的司法解释办理 , 如果适用新的司法解释对被告人有利 , 适用新的司法解释 。
4.如果行为发生后至案件审判时 , 曾出台多个司法解释 , 根据司法解释“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 , 以本解释为准”的规定 , 应当适用最新的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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