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湖南规范校外托管:禁止在职教师兼职,预收费不超3个月( 二 )


民政部门负责办理非营利性校外托管机构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并履行相关监督管理职责。
教育部门负责督促指导中小学校及时掌握学生校外托管情况,加强托管学生安全宣传教育,提醒学生家长慎重选择规范、安全的校外托管机构,并及时将所发现的安全风险通报学生家长及相关职能部门。《指导意见》强调,禁止学校自行设立校外托管机构,禁止学校在职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举办校外托管机构或在校外托管机构兼职领取薪酬,禁止学校与校外托管机构违规合作谋利。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对校外托管机构开展传染病防治和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
消防救援部门负责将校外托管机构纳入监督检查范围,指导有关单位对校外托管机构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和消防宣传教育,督促指导校外托管机构完善消防安全设施,并将校外托管机构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考核内容。
公安部门负责校外托管机构及周边区域的治安监督管理,对校外托管机构提供安全技术防范方面的业务指导与人员培训,并依申请依法核查和提供其从业人员的违法犯罪记录信息。
交警部门对从事学生接送服务的车辆及驾驶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进行监督管理。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校外托管机构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和消防设计审查与消防验收、备案工作,依法查处违反物权相关法律法规擅自改变建筑用途从事托管经营的行为。
各乡镇(街道)负责辖区内校外托管机构的日常巡查、综合协调和执法工作,并督促指导村(社区)将校外托管机构纳入社区安全管理,协助公安、消防救援、市场监管等部门对校外托管机构进行安全监管。
按照《指导意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建立部门联动管理机制,每学期至少组织开展一次校外托管机构经营服务和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行动,及时查处非法、违规经营的校外托管机构,同时畅通社会公众投诉举报渠道,切实加强校外托管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
市州、县市区市场监管和民政部门应及时将依法登记的校外托管机构名单及其登记信息,在部门信息网站上予以公开,并探索建立校外托管机构黑白名单制度,督促合法经营。
管理|湖南规范校外托管:禁止在职教师兼职,预收费不超3个月】教育部门要根据依法登记的校外托管机构名单及登记信息,引导学生家长(监护人)选择合法合规的校外托管机构。
校外托管机构在登记时弄虚作假,或违反食品安全、卫生健康、物业和消防等管理规定的,由有关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并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学校在职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违反本意见有关规定以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相关部门责令其改正并依法依规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潇湘晨报采访人员骆一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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