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面|教育部发文规范高校非学历教育,不得冠以“总裁”“精英”等名义( 二 )


《规定》中提到 , 高校要加强非学历教育教学资源建设 , 健全开发使用标准、程序和审核评价机制 。 鼓励高校创新教学模式 , 开展基于互联网的信息化教学和线上线下混合教学 。 鼓励高校组织优秀师资开发高水平非学历教育教学资源 。 师资方面 , 要设定授课师资准入条件 , 动态调整师资库 , 完善非学历教育绩效管理制度 。 聘用外籍人员需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
《规定》强调 , 高校举办非学历教育原则上要以自招、自办、自管为主 , 切实落实高校办学主体责任 。
在具体招生行为细节上 , 《规定》明确 , 高校不得以“研究生”“硕士、博士学位”等名义举办课程进修班 。 面向社会举办的非学历教育不得冠以“领导干部”“总裁”“精英”“领袖”等名义 , 不得出现招收领导干部的宣传 。 高校应严格规范非学历教育招生行为 , 自行组织招生 , 严禁委托校外机构进行代理招生 。 招生宣传内容必须真实、明晰、准确 。
在具体教学实施方面 , 《规定》要求 , 高校应严格控制非学历教育合作办学 , 确需与校外机构开展课程设计、教学实施等方面合作办学的 , 应对合作方背景、资质进行严格审查 。 如合作方涉及本校教职员工及其特定关系人的 , 应在立项申报时主动申明 。
合作办学要坚持高校主体地位 , 严禁转移、下放、出让学校的管理权、办学权、招生权和教学权 , 严禁项目整体外包 。 脱产学习超过一个月的非学历教育、受委托的领导干部培训项目 , 一律不得委托给社会培训机构 , 或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举办 。
对于合作办学的情况 , 《规定》明确 , 非学历教育合作办学合同须经归口管理部门统一审批并由学校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签字 , 加盖学校公章 。 高校要重点对合同中合作模式、校名校誉使用、合作期限、权利义务、收益分配、违约责任等条款进行审核 。
高校不得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代收费
《规定》明确 , 高校办学部门举办非学历教育项目均须向归口管理部门提出立项申请 , 经审批同意后方可开展 。 除保密情形外 , 经审批通过的项目要依法依规进行信息公开 。 高校要建立覆盖非学历教育立项、研发、招生、收费、教学、评价、发证等各环节的质量管理体系 , 实现办学过程受监控、可追溯 。 高校非学历教育办学情况纳入继续教育发展年度报告工作 , 主动向社会公开 。 年度办学情况明细应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
在具体管理程序上 , 《规定》明确 , 高校应按照“管办分离”原则 , 明确归口管理部门 , 对非学历教育实施归口管理 。 归口管理部门不得设立在实际举办非学历教育的院系或部门(以下统称办学部门) 。 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全校非学历教育的统筹协调和规范管理 , 拟订非学历教育发展规划和管理制度 , 建立风险防控机制;对各办学部门举办的非学历教育进行立项审批;对非学历教育的招生简介、广告宣传等进行审核;对非学历教育合同事务进行管理;对非学历教育办学进行过程指导、质量监督和绩效管理;审核发放非学历教育证书等 。
《规定》还在经费指出和收入管理方面做出了要求 。 非学历教育办学所有收入纳入学校预算 , 统一核算 , 统一管理 ,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隐瞒、截留、占用、挪用和坐支 。 高校不得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代收费 , 不得以接受捐赠等名义乱收费 。 严禁合作方以任何名义收取费用;非学历教育经费支出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和学校有关经费支出管理规定 。 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 , 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相关规定 。 使用校内资源的 , 要执行学校资源有偿使用相关规定 。 非学历教育的课酬、劳务费等酬金统一由学校财务部门据实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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