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缘无故的故是什么意思 无缘无故的意思( 三 )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在立法技术上将三类特殊情形视为工伤是对工伤范围作了有限延伸 , 但不宜将本已是“视同”的情形再无限扩大 。据此 , 人社局根据当时其所掌握的实际情况及其他佐证对孙云龙不予认定为工伤并无不妥 。
【无缘无故的故是什么意思 无缘无故的意思】综上 , 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 , 维持人社局及市政府的决定书 。
家属申请再审:工作时间突发疾病 , 导致在2017年5月18日凌晨死亡 , 依法应属于视同工伤
家属不服二审判决 , 向高院申请再审 , 理由如下:
孙云龙突发疾病的时间应当是2017年5月17日工作过程中 , 而不是2017年5月18日凌晨3时16分 。关于“突发疾病”的认定 , 应当根据孙云龙的身体表现症状来确定 , 如表现症状与平常有明显不同的 , 应当认定为突发疾病 , 出现身体表现症状明显不同的时间则为突发疾病的时间 。
2017年5月17日工作时间突发疾病与孙云龙死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孙云龙死亡的原因为猝死、呼吸循环衰竭 , 明显与其2017年5月17日白天出现的症状之间具有联系 。
本案中 , 有两名以上的证人(孙云龙的同事)可以证明孙云龙在2017年5月17日工作时间就突发疾病 , 虽未直接送往医院治疗 , 但突发疾病与孙云龙死亡之间确有因果关系 , 孙云龙之所以没有到医院治疗是因为缺乏医学知识 , 对病情的严重性未能做出正确判断以及为了次日的重要工作才坚持工作 。
无论是基于何种原因 , 孙云龙主观上都不存在过错 , 以此为由认定不属于视同工伤的情形既不合理也没有法律依据 。孙云龙系在2017年5月17日工作时间突发疾病 , 导致在2017年5月18日凌晨死亡 , 依法应属于视同工伤的情形 , 二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
高院裁定:孙云龙是在回家之后突发疾病死亡的 , 不属于视同工伤的情形
高院认为 , 本案争议焦点是本案是否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视同工伤的情形 。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 , 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 , 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 视同工伤 。该条款主要是针对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 , 不能坚持工作 , 需要紧急进行抢救的情况而设定的 。
本案中 , 孙云龙白天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出现身体不适 , 下班回到家中休息 , 到次日凌晨3时家属呼之不应 , 拨打120急救电话 , 经抢救无效 , 于凌晨4时3分死亡 。孙云龙是在回家之后突发疾病死亡的 , 不属于上述规定视同工伤的情形 。
人社局和市政府不予认定工伤于法有据 , 二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 , 适用法律并无不当 。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
综上 , 高院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
案号:(2019)云行申165号(当事人系化名)
转自:劳动法库
来源: 山东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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