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缘无故的故是什么意思 无缘无故的意思( 二 )


该案中要对孙云龙作出视同工亡的认定 , 得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孙云龙在2017年5月17日5时30分以前突发疾病当场死亡;2、或者突发疾病且情况紧急 , 直接送到医院救治或在救治48小时之内死亡;3、孙云龙于2017年5月17日5时30分以前在单位突发疾病或自感不适 , 送至医院而非回家休息 , 48小时内死亡的才应视同工亡 。
本案中孙云龙未满足上述情况中的任何一种 , 故不应认定工亡 。一审法院错误的将孙云龙自身所患疾病与其死亡之间的关联性进行了分割 。
孙云龙2015年被诊断为高血压心脏病、心功能三级高血压病三级(极高危组)、痛风等疾病 , 并于2015年6月19日安装了心脏起搏器 , 2017年5月17日孙云龙在工作时间出现身体不适 , 主要表现为感觉冷、心慌心跳、疲惫、无力 , 这只是孙云龙自身所患疾病的惯常表现和症状 , 而不构成《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视同工伤的“突发疾病” 。
二、关于法律理解错误 。
从《市急救中心院前急救病历》、《医学死亡证明》可看出 , 孙云龙真正发病时间是2017年5月18日凌晨3时 , 120急救中心接到急诊电话是凌晨3时9分 , 到诊时间是凌晨3时16分 , 死亡时间是凌晨4时3分 。从发病到死亡仅仅47分钟 。
根据《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点:“条例第十五条规定 , 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 , 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 视同工伤 。这里的突发疾病包括各类疾病 , 48小时的起算时间 , 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 。”
本案中120急救中心到达孙云龙家即初次诊断时间为2017年5月18日凌晨3时16分 , 这也就是孙云龙突发疾病的时间 。毋庸置疑 , 在这个时间点 , 孙云龙同志是在家中休息 , 完全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视同工伤中的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之规定 , 而一审法院将孙云龙的发病时间认定为2017年5月17日下午是错误的 , 据此认定孙云龙的发病时间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的说法更是于法无据 , 一审判决扩大了对《工伤保险条例》突发疾病视同工伤的解释 。
二审判决:视同工伤是对工伤范围作了有限延伸 , 但不宜将本已是“视同”的情形再无限扩大
二审法院认为 , 在认定事实方面 , 各当事人的主要分歧在对于突发疾病时间起算点的确认上 , 家属认为应当是上班期间 , 即孙云龙感到身体不适的2017年5月17日下午 , 而人社局和市政府认为应当是120急救中心的医务人员到孙云龙家之时才为突发疾病的时间起算点 。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 , 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 视同工伤” , 该规定了视同工伤的两种情形 。
本案孙云龙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身体不适 , 但并未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 , 也未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被送医疗机构经48小时抢救无效死亡 。
事实上 , 本案中 , 孙云龙真正发病时间应为2017年5月18日凌晨3时 , 120急救中心接到急诊电话是凌晨3时9分 , 到诊时间是凌晨3时16分 , 死亡时间是凌晨4时3分 。从发病到死亡仅仅47分钟 。这里的突发疾病包括各类疾病 , 48小时的起算时间 , 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 。
本案中120急救中心到达孙云龙家即初次诊断时间为2017年5月18日凌晨3时16分 , 这也就是孙云龙突发疾病的时间 , 但此时间段孙云龙即不是在工作时间也不在工作岗位 , 一审法院却以疾病的发生、发展有一个过程 , 不应当过于苛求一个普通人在发病后对疾病可能导致的后果能严重到事关自己的生死提前作出判定 , 而作出判决 , 属认定事实错误 。
从立法目的上看 , 《工伤保险条例》第一条已经开宗明义的说明是为了保障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职业病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 。职工日常工作中患疾病的 , 不属于工伤事故和职业病 , 应当由医疗保险予以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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