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二 )


三、相关工作
(一)救助对象认定 。民政部门负责认定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革命“五老”人员,并会同医保等相关部门做好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的认定工作;乡村振兴部门负责认定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员、脱贫(享受政策)人员;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认定重点优抚对象;卫生健康部门负责认定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残联负责认定重度残疾人 。
【福建省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二)畅通救助获得渠道 。第一、二、三、四类救助对象无需申请,实行“一站式”结算,直接获得医疗救助 。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实行依申请一次性救助制度,医保部门根据民政部门提供的名单实施医疗救助,具体申请和审核审批等程序另行制定 。畅通医疗救助申请渠道,增强救助时效性 。
(三)实行“先诊疗后付费” 。对规范转诊且在省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第一、二、三类救助对象,实行“先诊疗后付费”,全面免除其住院押金 。做好异地安置和异地转诊救助对象登记备案、就医结算,按规定转诊的户籍地参保救助对象,执行户籍地所在统筹区救助标准 。
(四)加快推进一体化经办 。建立救助服务事项清单,优化医疗救助经办管理服务规程,做好救助对象信息共享互认、资助参保、待遇给付等经办服务 。依托医疗保障信息平台,推动基本医保和医疗救助服务融合,实行“一站式”服务、“一窗口”办理,提高结算服务便利性 。
四、工作保障
(一)落实救助对象全员参保 。税务、医保部门要统筹做好保费征缴工作,适应人员流动和参保需求变化,灵活调整救助对象参保缴费方式,确保及时参保、足额缴纳、人费对应 。属地政府、街道村居、挂钩联系帮扶干部要把组织参保工作做深做细,民政、乡村振兴、卫生健康、退役军人事务、残联等部门要各司其职,确保困难群众全面参保 。
(二)建立健全防范化解因病致贫返贫长效机制 。医保部门全面开展参保人员高额医疗费用支出预警监测,重点监测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支付后个人年度医疗费用负担仍然较重的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和农村脱贫人口,将预警监测情况信息推送给同级民政、乡村振兴等部门 。民政、乡村振兴等部门要及时核实确认,符合医疗救助对象认定条件的反馈至医保部门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
(三)建立动态调整的城乡医疗救助筹资机制 。全面清理现行各级医疗保障扶贫政策,脱贫攻坚期出台的三重保障制度外的地方保障措施资金,统一并入医疗救助基金 。合理确定医疗救助筹资标准,并视医疗救助需要、经济社会发展和财政承受能力等情况动态调整,所需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分级承担 。
(四)加强基金预算管理 。加强基金预算执行监督,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提高救助资金使用效率 。按照安全有效、经济适宜、救助基本的原则,引导医疗救助对象和定点医疗机构优先选择纳入基本医保支付范围的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疗服务项目,严控不合理费用支出 。
(五)支持发展慈善救助 。鼓励慈善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设立大病救助项目,发挥补充救助作用 。推动慈善信息资源共享,规范个人大病求助信息发布,推行阳光救助 。建立慈善参与激励机制,定期开展慈善表彰,落实相应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政策 。
(六)鼓励发展医疗互助和商业健康保险 。发挥职工医疗互助的互济功能,支持医疗互助有序健康发展 。支持商业健康保险发展,鼓励、引导和支持商业保险机构探索实施与基本医保相衔接的普惠型商业医疗保险,保障基本医保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较高的费用和政策范围外的费用,补齐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中商业健康保险的短板 。
(七)建立医疗救助对象信息共享机制 。各医疗救助对象认定责任部门建立相应的人员信息库,并负责救助对象信息比对校验、动态维护、及时更新 。每月15日前应当将认定核准的救助对象名单发送同级医保部门,实现数据共享 。条件具备时省级部门也可通过省政务数据汇聚平台或接口对接等方式,实现数据推送共享 。建立健全困难群众参保台账管理,精准管理到人、动态维护到人 。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 。强化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医疗救助工作机制 。将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落实情况作为加强和改善民生的重要指标,纳入各级政府工作绩效评价 。各地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主体责任,细化政策措施,强化监督检查 。实行政策风险评估,建立重大事件应急处置机制,确保政策落地、待遇落实、群众得实惠 。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要结合落实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制定具体贯彻实施办法,做好与原有医疗救助政策衔接,确保平稳过渡,2022年10月底前报省医保局备案,统一于2023年1月1日起实施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