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毒身亡!16岁少年自己开药,青岛一药店赔偿29万( 二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 。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故青岛同方药业连锁有限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于某某作为山东省莱阳卫生学校护理专业的学生,盲目一次性服用秋水仙碱片60片,其对一次性大剂量服药产生的后果应知情,其自身亦存在较大过错 。综合分析纠纷的经过及诊疗过程,法院酌定由于某某承担70%责任,青岛同方药业连锁有限公司承担30%责任 。
一审判决青岛同方药业赔偿29万余元,
青岛同方药业连锁有限公司不服上诉 。
近期,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
维持原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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