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大略省|发达国家对义务教育阶段私立学校的规范与引导

作者:刘宝存、康云菲,单位:北京师范大学国际与比较教育研究院
民办教育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规范管理民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是新时代教育的要求。我国近期颁布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教育部等八部门《关于规范公办学校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通知》等文件,对我国民办义务教育的发展做出进一步引导与规范。从国际上看,世界各国也大都形成了私立学校(或称非国有学校、非公立学校等)管理体系,对课程教学、教育质量、办学规模、教育安全有严格的监管要求。
私立学校的法律界定与定位
由于法律体系特点各不相同,各国对“何为私立学校”并没有统一的标准,但在区分公立与私立学校的依据方面存在共性,即办学主体和资金来源。在美国,由政府举办且学校运营资金主要由政府提供的是公立学校,其余均为私立学校。德国勃兰登堡州、黑森州、巴伐利亚州在各州的学校法中均指出,由州和各级地方政府举办的学校为公立学校,司法意义上的自然人或法人以及享有公法团体法人(社团法人)权利的教会、宗教团体和世俗团体所举办的旨在实现特定教育目标的机构为非公立学校。
私立学校这一类型在不同国家也有不同的分类。加拿大安大略省的私立学校分为需要检查的私立学校和无需检查的私立学校,前者与公立学校类似,需遵循安大略省中学阶段的课程标准;后者则没有这一要求。而德国根据教学目的、教学设备与师资专业水平是否与公立学校“同质”这一标准,将私立学校划分为替代性学校和补充性学校。前者在本质上与公立学校相近,其教育目标、机构设备、师资水平等不得低于公立学校,在招生与学籍管理、毕业和考试等事项上遵循与公立学校同样的规则,与公立学校的差别仅在于不同的办学主体、投资和部分管理制度;后者有着区别于公立学校的教学任务、教育目标和组织结构,多为职业学校,可以视为完全独立于普通教育体系之外的一种学校类型。
在发达国家较为常见的一种分类办法是根据学校的营利性质,将私立学校分为营利性私立学校和非营利性私立学校。美国、加拿大、日本、荷兰等国家允许营利性私立学校的存在。其中荷兰规定,营利性私立学校要照章纳税,税率为40%;非营利性私立学校没有纳税义务,学校的收入都要投入学校的经营与发展过程中。多数允许营利性私立学校存在的国家也明确指出,政府资助给私立学校的经费一律不得用于营利性活动。
私立学校作为拥有独立法人身份的机构,享有较大的决策自主权。这一特征在日本、美国、加拿大尤为明显。但这并不意味着私立学校能够拒绝承担教育使命。德国宪法明确规定了国家对教育事业的立法权和管理权,其权力范围覆盖所有公立和私立教育领域,这一权限体现为各州法律对私立学校的使命与任务提出了与公立学校同样的要求。
私立学校的准入条件
私立学校的设立一般需经过教育主管部门的审核、批准并在教育行政部门注册。英国教育部负责具有私立属性的独立学校的注册。独立学校在正式运营前必须在教育部注册,开办未经注册的独立学校属于违法行为。美国各州的教育厅负责审批与认证私立学校,各州对于私立学校的认证、注册、许可、批准四个环节有不同的要求。如在密歇根州、马萨诸塞州,私立学校必须获得州教育厅的批准;而加利福尼亚州、夏威夷州则要求所有私立学校必须在州教育厅注册。在日本,私立学校的设置、废止、章程变更等重要事项的管理由各都道府县(相当于我国的省)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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