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本科层次职业学校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发布 , 在社会尤其是职业教育界引起了广泛的热议 。 这是一件推动职业教育发展的重大举措 , 有不少亮点 , 但也亟待有更多突破 。
《意见》规定 , 职业教育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工作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执行 , 从而将本科层次职业教育的学位授予纳入了国家现有学位工作体系之中 。 这为本科层次职业学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开展提供了法律依据 , 维护了学位授予工作的权威性 。
《意见》还规定必须是教育部批准的、且具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本科层次职业学校 , 才可开展学士学位授予工作 。 这就意味着 , 现有的专科层次的高职院校要想获得学位授予权 , 就只有走升本一条路 。
其实 , 国外给专科层次的学校学位授予权已有先例 , 比如美国和加拿大就设有副学士(Associate's Degree)学位等级 。 2000年 , 我国香港地区就引进了副学士学位的做法 。 2004年 , 澳大利亚将副学士加进了澳大利亚学历资格架构内 。 英国设立的基础学位也是副学士学位 。 我国如果也能够设立副学士学位等级 , 就会在一定程度上缓解高职院校挤在升本之路上的压力 , 使更多的高职院校安心于专科层次的高职教育 。
同时 , 《意见》眀确规定本科层次职业教育学士学位按学科门类授予 。 这在国家层面打破了职业教育长期不谈学科的禁区 , 给学科以合法地位 , 是符合高等教育办学规律的 。 在职业教育起步甚至发展到一定阶段 , 不谈学科一心一意只抓专业建设 , 是应该的 , 并经实践证明已经取得了实实在在的成效 , 推动了我国职业教育的大发展 , 因而作为阶段性的权宜之计是正确的 。
但是 , 我国职业教育已经发展到本科层次 , 已经进入了高质量发展的新阶段 , 仍然只讲专业排斥学科 , 难以适应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需要 。 因为 , 学科与专业共同发展、相互支撑是高等教育的基本规律 。 本科层次职业教育是高等教育的组成部分 , 将学科纳入其建设体系之中 , 与专业同生共存、互为促进 , 也是应然之举 。 不过 , 如果能够进一步明确以专业为重点、学科是支撑的学科专业一体化建设思路 , 以及按照职业学科门类授予学士学位 , 那就更符合职业教育的实际了 。
《意见》坚持职业本科与普通本科虽然是两种不同类型 , 但同等价值和同等重要 , 明确规定普通本科和职业本科的学士学位证书在就业、考研、考公等方面具有同样的效力 。 但如果能够在其所授予的学士学位中明确授予职业学士学位 , 那就不致于会产生“既然是类型教育 , 却发了相同的学位 , 那类型又体现在何处”等类似的质疑了 。
客观地说 , 学士学位格式的完全一致 , 体现了所有本科的一视同仁 , 但其结果肯定会导致职业本科的学位含金量因职业特色不鲜明而成色不足 。 不是说国外的都好 , 其明确设立职业学士学位的做法 , 还是值得我们学习 。 法国于1999年在技术学士学位、一般科学学士学位、普通学士学位之外就率先创建了职业学士学位 。
因此 , 我国也完全可以在科学学士学位之外专门为本科层次职业学校增设职业学士学位 , 以区别于研究型高校和应用型高校 。 其实 , 还不仅仅是增设职业学士学位的问题 , 既然我国高等教育已明确划分为研究型高校、应用型高校和职业技能型高校三大类型 , 就应该进一步完善与其相对应的学士学位类型 , 在科学学士学位基础上既增设职业学士学位 , 也增设哲学学士学位 。 如果将科学学士学位用于应用型高校 , 哲学学士学位就可以用于研究型高校 。 这样 , 就形成了研究型高校颁发哲学学士学位、应用型高校颁发科学学士学位、职业技能型高校颁发职业学士学位的学士学位体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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