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隐|容隐制度,为何古人不让亲人师生互相举报?

司法类的新闻一般都很受关注,因为它直接关系到我们的日常生活 。绝大多数时候我们都会为罪犯被绳之以法而感到高兴和欣慰,但是有些新闻却会让我们心里感觉不是那么舒畅 。
比如老母亲含泪举报违法子女的藏身地;夫妻之间互相检举斥骂对方的违法行为;儿女向社会、司法部门举报父母的违法隐私等等 。这些新闻为什么会让我们觉得不舒服,因为它违反了我们心里日常可能没有意识到的价值 。

容隐|容隐制度,为何古人不让亲人师生互相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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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年张红兵举报了自己的母亲方忠谋 。方忠谋后被判死刑并枪决)
把我们自己代入其中,如果我们子女、爱人、父母等犯罪,我们会去举报揭发么?无论大家具体在亲情伦理和国法面前如何选择,这都会是一个非常艰难的决定 。其困难和痛苦程度甚至会高于刑罚本身 。
更进一步,如果我们不举报自己的亲人就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我们又当做出何种选择呢?
大部分国家为了让人们规避这种人性的挣扎,从法律上让出了一定的空间 。原因并不复杂,如果法律不给人性留下余地,人性就自然会崩塌给法律看 。而国家制定法律的目的又是什么呢?
所以从古至今很多国家(包括那些已消亡的国家)法律上认为亲人之间不检举、不揭发、不举报并不违法,这就是“容隐制度” 。(容隐制度在西方国家也被称为“亲属拒证权”)
中国的容隐制度起源于西周 。在古代,维系一个庞大的皇朝,单纯地依靠强权和武力,自然是不可行的 。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可以马上得天下,不可马上治天下” 。
通过构建共同的价值体系,将人们维系在一起效果更佳 。所以周朝开始提倡和建立礼仪制度,以此来规范和统一人们日常的行为和价值取向 。
“亲亲”、“尊尊”是西周贯穿于周礼中的两条基本原则,也是中国宗法制度的萌芽 。“亲亲”要求父慈、子孝、兄友、弟恭,“尊尊”要求上命下从,不许犯上作乱 。
到了春秋时期,亲亲相隐的观念正式形成 。《论语·子路》中孔子曰:“吾党之直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 。”(这句话出自孔子与叶公讨论“父亲偷了别人的羊,子女当如何”的对话中)

容隐|容隐制度,为何古人不让亲人师生互相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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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秦汉时期,容隐制度正式被列入皇朝律法中 。汉宣帝地节四年下诏:
父子之亲,夫妇之道,天性也 。虽有患祸,犹蒙死而存之 。诚爱结于心,仁厚之至也,岂能违之哉!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 。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上请廷尉以闻 。
规定“下”(妻妾、子女、孙)匿“上”(丈夫、父母、祖父母)无罪,“上”匿“下”除涉嫌死罪外无罪 。
到了唐朝进一步扩大了容隐制度的适用范围-- “同居相为隐” 。将容隐的豁免范围除了从至亲的祖父母、父母、子、孙,扩大到伯、叔、兄弟、姊妹等,还涵盖了老师、部曲、奴仆 。
总体上“下”为“上”隐(知情不报、藏匿)皆可免罪或减刑 。
诸同居,若大功以上亲及外祖父母、外孙,若孙之妇、夫之兄弟及兄弟妻,有罪相为隐;部曲、奴婢为主隐,皆勿论,即漏露其事及擿语消息亦不坐 。其小功以下相隐,减凡人三等;若犯谋叛以上者,不用此律 。-- 《唐律疏议·名例篇》
除此之外,唐代还出台了不得逼令亲属作证的规定 。甚至为了防止亲属举报,还出台惩处举报亲人的律法,而且刑罚相当的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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