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指出,要充分尊重和切实保障学校办学自主权、教师教学自主权,鼓励支持并保护校长、教师的改革创新热情。高度重视校长在学生创新素养培育中的专业引领作用,以及在支持教师开展实践探索方面的保驾护航作用。
积极探索将学生创新素养培育纳入对教师的年度考核评价指标体系,重点考核教师的创新素养培育意识、教学方式方法、实施成效等。各级各类学校要将创新素养纳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在各类选拔性考试中增加对创新素养的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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