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使用偷窥、偷拍、窃听、散布等方式侵犯学生隐私权的 , 还可能受到治安管理处罚 。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 。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 ”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人格权受到侵害的 , 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 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 , 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 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 , 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 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 ”
【应对指引】
1. 教师对接触、获得的学生个人隐私信息应注意保密 。
2. 确因教学管理需要使用和公开学生个人隐私信息的 , 也应将使用和公开的范围限定在必要的限度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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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歧视性语言批评学生
【风险描述】
1. 学生的名誉权受法律保护 , 对学生使用诋毁、嘲笑等歧视性、侮辱性的语言进行批评 , 涉嫌侵犯学生的名誉权 , 学校和责任人存在承担民事侵权责任的法律风险 。
2. 教师辱骂或者以歧视性、侮辱性的言行侵犯学生人格尊严 ,情节严重的可能受到处分;给学生身心造成伤害 , 构成违法犯罪的还将被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 。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 ”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人格权受到侵害的 , 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 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 , 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 ”
?《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第十二条“教师在教育教学管理、实施教育惩戒过程中 , 不得有下列行为:(三)辱骂或者以歧视性、侮辱性的言行侵犯学生人格尊严 。 ”
?《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第十五条第二款“教师违反本规则第十二条 , 情节轻微的 , 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 , 应当暂停履行职责或者依法依规给予处分;给学生身心造成伤害 , 构成违法犯罪的 , 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 ”
【应对指引】
尊重学生人格尊严 , 在批评学生时应避免用词不当 , 不得以侮辱、嘲讽等方式贬损学生的人格和名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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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违纪学生赶出课堂
【风险描述】
教师在学生违纪后直接将其赶出课堂 , 不符合《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规定的惩戒条件和程序 , 涉嫌侵犯学生的受教育权 。
【法条链接】
?《教育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 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 , 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 ”
?《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第十条“小学高年级、初中和高中阶段的学生违规违纪情节严重或者影响恶劣的 , 学校可以实施以下教育惩戒 , 并应当事先告知家长:(一)给予不超过一周的停课或者停学 , 要求家长在家进行教育、管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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