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原文 宝山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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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山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了健全和完善本区租赁型住房保障体系,建立和规范本区公共租赁住房制度,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部令第11号)、《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意见》(建保〔2019〕55号)以及《上海市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沪房规范〔2021〕5号)及其他有关规定 , 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由专业机构采用市场机制运营,根据基本居住要求限定住房面积和条件,按略低于市场水平的租赁价格 , 向规定对象有期限出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 。发展公共租赁住房,旨在着力缓解本区青年职工、引进人才和来沪务工人员及其他在沪合法稳定就业常住人口的阶段性居住问题,助力我区科创中心主阵地建设;同时为进一步扩大住房保障政策覆盖面,与市场化租赁住房有序衔接,促进住房租赁市场整体规范健康发展 。
本办法适用于宝山区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准入资格申请与审核、轮候与配租及租后管理等工作 。
第三条(管理部门)
宝山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住房保障机构")负责本区公共租赁住房行政管理工作,牵头协调本区规划、计划、建设、管理和政策研究工作,对本区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与检查 , 并引导各类投资主体积极参与 。区发展改革、规划资源、财政、税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区公共租赁住房的相关管理工作 。
第四条(运营机构)
区政府组织和扶持一批从事公共租赁住房投资和经营管理的专业运营机构(以下简称"区运营机构")负责本区公共租赁住房投资、建设筹措、供应和租后管理等工作 。区运营机构采取市场机制进行运作,实行自主经营、统筹收支 , 以保本微利为营运目标,着重体现公共服务的功能 。
区住房保障机构委托区运营机构实施上海市宝山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受理、审核、公示工作 。
第五条(发展规划)
区政府应根据本区域经济发展水平、市场租赁住房供应情况和规定对象的需求等因素,统筹安排 , 合理布局,以商品住房配建等方式为主,确定公共租赁住房供应规模和实施计划,纳入本区域住房发展专项规划 。
第六条(房源筹措渠道)
区政府统筹协调安排,加强房源建设筹措 。区运营机构可利用多种渠道筹集公共租赁住房∶ 一是商品住房中配建;二是集中新建;三是从其它保障性住房中经规定程序批准转化;四是改建闲置的非居住房屋;五是收购或代理经租闲置的存量住房 。积极探索房地产开发企业或社会机构定向投资建设和提供房源 。区运营机构筹集公共租赁住房,由区住房保障机构会同相关部门进行项目认定 。
第七条(房源要求和标准)
公共租赁住房主要为成套小户型住宅或集体宿舍 。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应符合安全卫生标准和节能环保要求,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成套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要综合考虑住宅使用功能与空间组合、居住人口等要素,合理确定套型比例和结构 。以集体宿舍形式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 , 应符合宿舍建筑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公共租赁住房出租的房屋条件、居住使用人数和人均承租面积标准 , 应符合宿舍建筑设计规范和《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等规定 。公共租赁住房在使用前应进行装修,并可配置必要的家具和家用电器等设备 。
第八条(房源使用)
区运营机构应当围绕本区建设"科创中心主阵地"的总体战略部署,根据公共租赁住房高质量发展要求,进一步强化公赁住房精准分配导向,实行分层分类管理,重点向科创企业人才倾斜 。对于成套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优先用于人才安居房源,重点保障本区各类重点企业及教育、科技、生等公益性事业单位;对于宿舍型公共租赁住房,重点保障企业蓝领、环卫、公交、快递、家政等为城市运行和市民生活提供基础性公共服务的行业企业职工 。
第二章 申请与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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