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原文 宝山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五 )


第三十一条(运营机构责任)
区运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受理、审核、公示,以及投资、建设筹措、供应和租后管理等工作中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责任 , 或者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承担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加刑事责任 。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申请人信息的限制使用)
区住房保障机构、区运营机构或其他相关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对在公共租赁住房工作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除按规定应当公示的信息外,应当予以保密 。
第三十三条(社会监督)
区住房保障机构应当设立电话、信箱、电子邮箱等,接受公民、新闻媒体和其他社会组织对本区公共租赁住房工作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区住房保障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受理并依照各自职责调查核实并及时做出处理 。
第三十四条(其他)
(一)当本市、本区相关保障性住房政策调整时,本办法按有关规定将作相应调整 。
(二)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5年12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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