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原文 宝山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三 )


(六)单身申请人或申请家庭主申请人的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七)单身申请人或申请家庭主申请人的劳动或工作合同;
(八)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
单位申请的还需提供本单位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机关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
上述申请材料可以在公共租赁住房受理窗口现场提交 , 也可以按照"一网通办"规定流程在网上提交;其中区运营机构能够通过信息化手段调取的材料,或者能够通过数据互认共享手段获取的其他单位的证明材料,申请人无需重复提供 。
第十四条(受理)
区运营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 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对材料齐全的,应当当场出具受理凭证;
(二)对材料不齐全的,应当退还申请材料,并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补正要求 。
申请人应当在7日内根据补正要求提交补充申请材料,逾期视为放弃申请 。
第十五条(禁止同时申请本市其他保障性住房)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的单身申请人或申请家庭 , 不得同时申请本市其他保障性住房 。必须待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审核完成后,方可申请本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廉租住房等其他类型保障性住房 。
第十六条(审核)
区运营机构受理申请后,根据本区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开展核查工作 。
核查期间,区运营机构可以向单身申请人或申请家庭主申请人及其工作单位征询相关情况 , 要求补充相关材料 。
区运营机构经核查 , 认定单身申请人或申请家庭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在指定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为5个自然日,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出具《准入资格确认书》,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对象,并向社会公开;认定单身申请人或申请家庭不符合申请条件的,或者经公示异议成立的,应当出具审核未通过的书面意见并说明理由 。
第十七条(审核期限)
区运营机构应当在受理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出具《准入资格确认书》或出具审核未通过的书面意见,公示期不计入审核期限 。
第十八条(复核)
单身申请人或申请家庭对审核结果有异议,可以向区住房保障机构书面申请复核 。区住房保障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复核,并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
第十九条(抽查)
区住房保障机构应当对取得《准入资格确认书》的个人进行一定比例的抽查 。抽查认定不符合准入条件的 , 区住房保障机构应向区运营机构下发整改意见,区运营机构接到整改意见后对不符合准入条件的对象,撤销其准入资格确认书,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家庭主申请人) 。
第三章 轮候与配租
第二十条(轮候)
经核准获得准入资格的个人或单位员工,即可根据受理编号、意向项目及房型进行轮侯配租,区运营机构应当根据公共租赁住房需求合理制定公共租赁住房轮候期,轮候期一般不超过2年 。
轮候期间,个人或单位员工的就业、住房、家庭人员等情况发生变化,应在变动后的60天内向区运营机构提交书面材料重新审核 。
《准入资格确认书》有效期2年,到期后需重新申请 。
第二十一条(配租供应方案)
【官方原文 宝山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区运营机构应当根据房源数量、轮候配租人数制定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方案 , 经报送区住房保障机构审核批准后实施 。配租方案应当包括房源位置、数量、户型、面积、租金标准、配租标准、供应对象范围、配租时间等内容 。
第二十二条(配租标准)
(一)单身可以承租1 套一居室住房,男性满 25周岁、女性满23周岁的可承租1套二居室 。
(二)家庭申请的可承租1套二居及以上住房 。
(三)承租宿舍型和成套房拆套使用的公共租赁住房的,可安排1户多人居住 , 但人均居住面积应不低于5平方米 。
第二十三条(配租)
获得准入资格的个人或单位员工可预约先行看房并应按时选房、签约,申请人未按时前往配租选房、不接受所配租的房源或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的,视同放弃一次配租资格,可继续轮候,同一申请人只能放弃两次配租资格,放弃两次配租资格的申请人2年内不得重新提出申请 。
已签订租赁合同的申请人,凭《入住通知书》及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在7个工作日内到区运营机构或所承租住房的物业服务中心办理入住手续,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入住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准入资格,且自配租签约之日起2年内,区运营机构不再受理弃权申请人的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申请 。

推荐阅读